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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亮公司拍摄《单翼雄鹰》筹资活动建议会在京举行
http://www.zibenlun.cn 日期:2014-10-11 09:36:32 作者:杨光荣 来源:资本论财经网

  

  10月10日上午,南宁点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人民法治》杂志社副社长姜建生、《人民法治》杂志社驻地记者黄尚明,就拍摄电视剧《单翼雄鹰》筹资活动相关问题咨询建议会在北京举行。

  新华社高级记者鲁老师,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中国民族大学兼职教授、著名民商法学者张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系统疑难案件研究中心黄副主任,中央电视台《今日中国》李记者,人民政协报《慈善周刊》江主编,《人民网》曾记者,《法制日报》外联部王记者等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由《人民法治》杂志社副社长姜建生主持,他首先向与会专家、学者、记者介绍《单翼雄鹰》电视剧文化剧本原型人物的基本事迹及相关背景。

  到会嘉宾认为,南宁市点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拍摄电视剧《单翼雄鹰》事宜,通过影视剧的艺术形式,反映残疾人自强不息,感恩励志的事迹,展现残疾人热爱生活,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这是一次很有意义的尝试。通过此举能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和关注残疾人的生活工作状态,对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系统疑难案件研究中心黄副主任首先发言,他认为《单翼雄鹰》歌颂了残疾人自强不息、不等不靠、艰苦创业的历程,值得肯定。点亮公司为拍摄电视剧《单翼雄鹰》开展了一系列的筹资活动首先要考虑法律主体资格问题,即,是不是在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点亮公司让律师提前介入未知领域,从而减少法律风险的新闻很好;这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容易衍生出经营性的风险,同意广西方圆所律师的分析,但对整个活动一定要策划好。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教授认为,点亮公司是否具有这部电视剧的版权及改编权,也就是说,该电视剧财产权的完整性是点亮公司募集资金的前提。点亮公司对募集资金能否做到专款专用,是这一行为性质是否发生变化的关键。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中国民族大学兼职教授、著名民商法学者张教授认为,因为没有法律事实,不能对点亮公司募集资金的全过程进行准确界定。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条件,建议点亮公司在与合作者签署合作协议时,让审计、会计部门或民政部门介入,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是可以规避上述法律风险的。

  曾经参与过民营资本投资电视剧拍摄的人民政协报《慈善周刊》江主编指出,一部电视剧的成功,除了知名演员、编剧、导演之外,演播平台很重要。中央电视台《今日中国》李记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历谈到了电视剧后期发行的重要性,而点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中没有后期发行、播放的说明,希望点亮公司按照电视剧制作规律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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