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入职协议中明确规定“体检出患乙肝大、小三阳,暂缓办理接收手续”,中海油深圳分公司被指涉嫌乙肝歧视。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法制网北京6月6日讯 记者 万静 因在入职协议中明确规定“体检出患乙肝大、小三阳,暂缓办理接收手续”,中海油深圳分公司被指涉嫌乙肝歧视。今天,反歧视公益人士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一份举报信,要求依法、及时、有效地纠正中海油的歧视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有关调查表明:当前的劳动力就业市场,近六成国企招聘检测乙肝,“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100%拒录乙肝携带者。
2012年1月,深圳衡平机构接到应聘中海油深圳分公司的求职者电话,称中海油深圳分公司在入职体检中仍在检测乙肝,并签有补充协议为证。该补充协议第四条明确指出:“根据甲方(深圳海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特殊工作环境要求,如乙方报到后体检查出患乙肝大、小三阳,暂缓办理接收手续,回家治疗康复后,再由甲方进行接收,办理入职手续。”
该求职者表示,其所应聘的是中海油深圳分公司,但招聘工作由深圳海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补充协议也是和后者签订的。据悉,深圳海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隶属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分公司,两者都是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设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专职对员工进行管理、培训。
1月11日,衡平机构通过EMS分别向中海油集团、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分公司、深圳海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海油深圳分公司等四家公司分别寄出了建议信。
然而半年过去了,中海油集团、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分公司、深圳海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海油深圳分公司对该建议未作出任何回应。为此衡平机构只好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出举报信,要求纠正中海油的歧视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举报信称:根据“三部委颁发的《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开展乙肝项目检查,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测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在本案中应聘者所应聘的职位和深圳海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海油深圳分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并非属于“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因此深圳海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海油深圳分公司在入职体检中检测乙肝并明确提出:报道后体检查出患乙肝大小三阳,暂缓办理接收手续,回家治疗康复后,再办理入职手续。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和就业权。
深圳衡平机构总干事郭彬告诉记者,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深圳海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海油深圳分公司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拒录乙肝携带者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在北京益仁平中心2011年所发布的《2010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中,发现在当前的劳动就业市场中,有近六层国企招聘中仍需要检测乙肝标志物。报告还指出如果按照行业类别划分,明确表示招聘时会“检测乙肝项目、拒绝乙肝携带者”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食品”、“医药”等3个行业的比例最高。其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的检测率和拒绝率都高达100.0%。从企业类型来看,都明确表示招聘时会“检测乙肝项目、拒绝乙肝携带者”的国有企业中,包括“核工业”、“中航科技”、“中航科工”、“中国兵器装备”、“中石油”、“中石化”、“中海中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