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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行卷入买卖许可证案 缘起2.8亿债务纠纷
http://www.zibenlun.cn 日期:2012-05-09 11:41:48 作者:权义 来源: 东方早报
  纠纷的主角是陕西境内的两家金融机构,一方是中国建设银行陕西分行(以下简称:陕西建行),另一方是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陕西信合)。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5月3日,陕西省树理律师事务所内,律师赵振凯正在起草一封给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的公开信。他希望这封公开信能够引起中国证监会的注意,并彻查陕西建行涉嫌买卖金融许可证案。
 
  他将一个行李箱打开,满满一箱的卷宗摊在桌子上。这个行李箱他每天都带在身边,下班时放在汽车上带回家。
 
  在厚达两尺的卷宗之中,一份立案决定书摆在了卷宗最上方。这份“字[2012]3号”的决定书显示立案时间为2012年2月28日。
 
  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之规定,决定对原建行西安市分行、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案立案侦查。
 
  该案,缘起于一笔2.8亿元的债务纠纷。
 
  纠纷的主角是陕西境内的两家金融机构,一方是中国建设银行陕西分行(以下简称:陕西建行),另一方是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陕西信合)。
 
  赵振凯是陕西信合的委托代理律师。
 
  据赵振凯称,原中国建设银行(微博)陕西省分行和西安市分行已合并重组为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
 
  1999年至2000年期间,陕西信合下属的6家信用联社分别于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投资国债。
 
  但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并未将资金投入国债,而挪为他用,造成1.22亿元本金尚未归还陕西信合,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欠陕西信合的债务逾2.8亿元。
 
  陕西信合向开封信托追债,但随着民事纠纷不断深入,陕西信合才知道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是归属于陕西建行方面所有。
 
  陕西信合又将陕西建行告上了法庭,但一审败诉,败诉原因是法庭认为陕西信合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比对,被告方不认可,难以确定其真实性。陕西信合提出上诉,二审,陕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在双方民事诉讼相互辩驳的过程中,这起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案件也浮出水面。
 
  不过,陕西建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许海燕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称,目前陕西建行尚未接到任何公安部门的书面通知。
 
  许海燕称,关于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一案在法律上是非常专业的问题,有大量的证据和事实需要人民法院的认定,他们相信司法机关的公正和专业,此案正在审理中,陕西建行的态度是一切法律自会公断,尊重法院的裁判。
 
  2.8亿元债务纠纷
 
  早报记者获取的陕西信合下属雁塔联社的一份《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书》显示,雁塔联社向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划入20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的期限自2000年2月17日至2000年8月17日,共计182天。
 
  在这份协议书中,双方约定9%的年投资回报率,到期后,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足额归还本金并支付投资收益。
 
  据知情人士透露,20世纪90年代末的农村信用社未面向企业大规模放贷,信贷规模也仅为2亿-3亿元的规模,上述国债投资业务,旨在能够增收。
 
  按照规定,开封信托不得向雁塔联社约定9%年投资回报率,这份有违国家政策的协议书却诞生了,也为这场长达12年之久的债务纠纷埋下了伏笔。
 
  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穆飞在接受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时称,原本约定投资国债的资金并没有投资国债,而是流向了股市和公司债券。
 
  穆飞称:“融资是为了给营业部的大户配资,因为当时各个营业部的资金紧张,但股票行情不错,许多大户要求营业部配资炒股。为了增加营业部佣金收入,需要大量融资;如果购买国债,必须注明购买的是何种国债、什么期限以及利息多少,这种利息是国家规定的,并不是营业部随意商定决定的;如果购买国债,对方就必须有我们为他们购买国债而出具的交割单。”
 
  穆飞称,没有投资国债,已经提前向陕西信合告知,购买国债的协议只不过是陕西信合为了做账应付其上级检查。
 
  穆飞的说法遭到了陕西信合代理律师赵振凯的拒绝承认。
 
  “按照协议,我们投资项目就是国债。”赵振凯一口否认。
 
  据赵振凯介绍,陕西信合下属的雁塔、莲湖、未央、长安、蓝田、周至6家联社分别与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签署协议,共计人民币2.295亿元用于购买国债。
 
  赵振凯称,2亿元中包括了雁塔联社向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划入的2000万元,各个联社每次签署的投资回报率不等,但确实远远超过了当时国债投资回报率的标准,当时标准为3%。
 
  投资合同签下不久,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遵循协议交付收益,偿还部分本金,但后来再也没有履行合同。
 
  “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仍有1.22亿元本金尚未归还陕西信合,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欠陕西信合的债务逾2.8亿元。”赵振凯告诉早报记者。
 
  “950万元的假转让”
 
  这笔长达12年之久的债务纠纷,将陕西建行拉入了漩涡。
 
  赵振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真正的所有者是陕西建行。
 
  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的前身为小寨证券交易营业部,成立于1994年,是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下属的非法人机构,负责人是穆飞。
 
  在西安市长安中路106号,小寨证券营业部已经变更为一家小型超市,早已失去往日的痕迹。记者获悉的资料显示,小寨证券营业部更名为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是在1997年。
 
  1995年,中国开始实施“银信分离”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发文决定撤销建行信托公司,并将其改建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城中支行,上述小寨证券营业部由城中支行管理。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关于撤销及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227号),开始实施“银证分离”政策。
 
  按照该通知,证券营业部或撤销、或者转让,小寨证券营业部亦在此列。
 
  1996年11月6日,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城中支行与开封信托签署小寨证券营业部转让合同,双方办理了审批手续,小寨证券营业部更名为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西安证券营业部。
 
  两家机构签署的《证券营业部转让合同》表明,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与开封信托约定,自1996年12月31日起,开封信托正式接收小寨证券营业部,即日起营业部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开封信托承担,经营中所发生的差错损益亦由开封信托负责,转让价格950万元。
 
  但是,赵振凯却向早报记者出示了另外一份《补充协议》复印件。这份《补充协议》是陕西建行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公安人员又从检察院公诉处调取,调取时间为2010年7月12日。
 
  赵振凯称,“2009年11月23日,陕西建行向西安市检察院举报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有关人员私分国有资产和行贿,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穆飞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我们律师事务所才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取了该份补充协议,这是一份关键性证据。”
 
  《补充协议》称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是将小寨证券营业部挂靠在开封信托名下,自主经营。开封信托同意挂靠请求,但营业部的所有权并不转移,其形式上为开封信托所属非法人机构,实质上仍归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所有。
 
  《补充协议》还强调,双方此前签署的《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开封信托对营业部的全部责任、权利、义务一并由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承继。同时,对双方原先约定的950万元转让费,由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提供给开封信托,开封信托再返还给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双方约定《补充协议》与前《证券部转让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当时,建行转让了两个证劵营业部,一个是在上海的证券营业部,一个是在西安的证券营业部。由于在西安的证券营业部利润较大,建行不愿转让,提出了挂靠,即为假转账。”作为协议签署方的原开封信托总经理方兴光在接受警方调查时称。
 
  协议签署的另一方、原中国建行西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行长韩建华称,“补充协议的内容是根据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判断,也许一两年国内政府会做出相应调整,银行开展信托业务也许又会恢复。”
 
  在这份复印件上有韩建华的一份辨认意见。其中,韩建华写道:“经辨认,此合同系我任城中支行行长时所签,(19)97年我调离,交易人总行尚未批,是否生效执行,我不清楚。”
 
  据知情者透露,开封信托之所以会同意接受挂靠,是中国建行西安市分行将下属的在上海的证券营业部低价转让。
 
  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建行西安市分行城中支行将《证券营业部转让合同》递交给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
 
  1997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向开封信托公司西安证券营业部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批准其从事金融业务。
 
  同年10月15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开封信托公司西安证券营业部颁发《营业执照》,批准其开业。
 
  而《补充协议》被压在了“箱底”,只有陕西建行和开封信托双方知晓。
 
  “1500万再转让未被批”
 
  时针回拨至1998年,《证劵法》出台。按照《证劵法》规定,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应该分业经营。
 
  原本挂靠在开封信托旗下的西安证券营业部面临违法,陕西建行不得不将其脱手,由于该营业部名义上还属于开封信托,转让还需获得其同意。
 
  此时,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也已经变更为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
 
  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给开封信托发出名为“关于西安证券交易部转让问题的函”,函件称,“双方就西安证券部的去留问题多次商谈,终不能有一个满意的结果,时至今日仍未最后商定,我们深感不安。”
 
  函件称,建行西安市分行与建国路支行派人前往郑州,与开封信托公司董事长王海东和总经理方兴光交换意见后,达成以下共识:“1.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我行挂靠贵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在此之前属于违规,在此之后就属于违法。2.贵公司承诺在1999年6月10日之前给我行明确答复,或者贵公司现款收买证券部,或者配合我行卖给第三方。”
 
  在开封信托尚未同意转让之时,另外一家公司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海南赛格”)找到了陕西建行,准备购买西安证券营业部。
 
  当时,海南赛格正在公司重组,在各地购买证劵营业部。着急转让的陕西建行决定由小寨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穆飞出面,以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的名义和海南赛格签署转让协议。
 
  这一“自己卖自己”的合同,在西安市公安局对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原行长高贵林的询问笔录中得到证实。
 
  高贵林在询问笔录中称,“因开封信托不同意转让,而行里又着急将营业部转让出去。当时的行长张优军、王冰剑找我谈,让穆飞以开封信托的名义先和海南赛格签转让证券营业部的协议,盖了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章子。”
 
  为促使上述证券营业部的转让,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答应了开封信托300万元“补偿费”。这笔补偿费在海南赛格与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签署的《证券营业部转让补充协议》中也有涉及。
 
  早报记者查阅了海南赛格方面给开封信托转账300万元的票据复印件,费用名称一栏,写着“购证券部款”。
 
  根据双方协议,海南赛格以1500万元的价格收购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在该转让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前,由双方共管。
 
  1999年6月20日,双方进行了交接,海南赛格入驻,不过该转让并没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建行之苦果
 
  这次未被批准的转让给陕西建行埋下的苦果开始发酵。由于转让没有得到证监会批准,海南赛格在运作过程中一直以“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的名义开展业务。
 
  也正是在陕西建行将西安证券营业部转卖给海南赛格之后,陕西信合将自己的约2亿元的资金借给了西安证券营业部,而合同的另一方落款是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
 
  双方的共管期间,证券营业部乱象丛生,从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穆飞等人的刑事判决书中也能看出一丝端倪。
 
  穆飞等人提取营业部资金为个人炒股,开设9个账户进行炒股并私分盈利236.88万元,后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
 
  此外,该证券营业部还存在挪用股民保证金和违规拆借资金等行为。
 
  上述情形,在早报记者获取到的文号为“证监函[2002]62号”的函件复印件中也有涉及,该复印件由陕西信合代理律师赵振凯提供。
 
  赵振凯称,该函件是陕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在公安部协助下调取。函件称,鉴于该证券营业部存在挪用股民保证金和违规拆借资金等违规经营行为,随时面临着挤兑风险,请你行尽快恢复对该证券营业部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并履行风险清理责任。
 
  证监会在函件中称,“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尚未与建设银行西安分行城中支行脱钩,其转让行为也未经证监会批准,城中支行对该证券营业部的经营仍负有责任。”
 
  接到证监会的函件后,陕西建行成立工作组于当年5月13日进驻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接管该营业部的印章,并对员工、财务进行管理;陕西建行为补足营业部挪用的股民保证金,于5月16日向营业部拆借资金2000万元;为保证营业部的正常运营,还为营业部解决头寸2000万元。
 
  赵振凯表示,陕西建行在清理过程中,故意隐匿陕西信合1.22亿元国债投资的事项,对该笔资金只字未提。
 
  陕西信合的律师取证发现,截至2000年,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购买海南赛格公司的企业债券用了7800万元;海南赛格公司派驻营业部的负责人方家银借款800万元,由营业部于2000年4月13日打入海南赛格湖北证券营业部的账户;另外尚有4500万元目前去向不明。
 
  而业内人士称,海南赛格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下面又自办很多实业公司,拆借和同业存放都属于信托类业务产生的债权,在海南赛格疯狂扩张的早期,这两种手法是其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
 
  陕西信合陆续投入的2亿多元,仍有1.22亿元成了水漂。
 
  三方协议建行担责
 
  2000年,原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决定撤销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并成立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对其进行清算。2003年7月4日,开封信托清算组发布公告,并于同年9月28日公告债权申报登记事项。
 
  陕西信合下属6家联社认为只能向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主张债权,因此分别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交登记材料,但均被告之尚在清算中。
 
  之后,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再次被转让,2002年7月11日,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恒证券)成为接盘者。
 
  早报记者得到了由开封信托清算组、德恒证券、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三方签署的协议书,协议内容以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转让为主。
 
  上述“三方协议”称,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为陕西建行所有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交易机构,规定原营业部的任何民事行为、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亏损以及产生的有关股民保证金、交易、账实不符、股民透支纠纷等遗留问题均由陕西建行处理。
 
  协议第五条对转让前的债务约定称,在营业部资产清理结束后,原营业部的任何民事行为、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亏损等均由陕西建行负责处理。德恒证券不就上述问题承担任何责任。
 
  协议第五条第2款指出,对营业部或与营业部有关的正在进行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均由陕西建行负责处理,德恒证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早报记者获取到一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谈话(质证)记录”,该质证记录中,陕西建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民认可了《补充协议》和《三方协议》的真实性。
 
  李建民在质证过程中说,“本案有争议的事实是《补充协议》和《三方协议》。实事求是地说,《补充协议》和《三方协议》都是真的。”
 
  陕西建行涉案
 
  陕西信合的委托代理律师赵振凯称,陕西信合下属6家联社与陕西建行交涉,希望后者归还本金、支付利息,但都遭拒绝。2008年12月,屡次要债无果后,陕西信合以涉嫌“合同诈骗”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
 
  赵振凯解释称,陕西信合下属6家联社按协议约定将2.295亿元注入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账户上。陕西信合款项到账后,该营业部并未按协议约定投资国债,而是将该笔资金用于购买股票、企业债券、还款等其他用途。
 
  “陕西建行下属的该营业部先是与陕西信合各个联社签订较小额度的委托投资协议,在期满后全额归还本金及利息,使得陕西信合6家联社对其产生信赖,从而诱骗陕西信合继续签订和履行委托投资国债协议,却拒不归还投资款及约定利息,又提供虚假的交割单,屡次变更机构,明显属于合同诈骗。”赵振凯说。
 
  2009年7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以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及总经理穆飞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知情人士透露,公安机关在侦查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及其负责人穆飞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发现陕西建行涉嫌其余犯罪行为。
 
  2012年2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以原建行西安市分行、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立案侦查。
 
  知情人士还透露,警方在“西安证券营业部涉嫌合同诈骗案”的侦办过程中,发现陕西建行对其控制下的开封信托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多次转让,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公安方面决定立案侦查。上文提及的合同诈骗案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案均在侦查过程中。
 
  赵振凯认为,陕西建行在明知其经营小寨证券营业部是违规违法的情况下,不仅不关闭注销营业部,还将营业部以挂靠方式转让至开封信托名下,后转让给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最后转让给德恒证券。
 
  早报记者获取到的立案决定书(“字[2012]3号”)显示,该案立案时间为2012年2月28日。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之规定,决定对原建行西安市分行、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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