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马光远点评:中国第一部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出台,民众起诉垄断企业依然困难重重。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马光远:今天我们关注的是5月8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就是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08年8月1号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
我国的反垄断法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法律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里面只有一条,就是50条里边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损失。但是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要求垄断企业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任何具体的程序性的规定。
反垄断审判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是专业性非常强的领域。一方面是要明确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相关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要求法院本身在审判反垄断民事诉讼方面有一定的司法实践。但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一方面我们现有的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规定和原则很抽象,没有具体的规定。另一方面我国的法院缺乏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实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截止200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总共受理的垄断民事案件只有可怜的61件,把这61件案子如果平均到全国每个省去,也就是说三年以来每一个省受理的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案件不到两起,这跟我们现在民众对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的抱怨形成了一个鲜明的反差。反垄断民事案件在国外一般都是民事级别的案件,非常引人关注;但是在中国已经审理完毕的53件案件,很难说出有哪一件案件比较引人关注。
一方面要怎么样加强立法,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如何要完善反垄断审判的经验,为我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法制建设推动基本立法实践,所以现在的司法解释就成了非常及时的规定。从目前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最起码有两个非常明显的亮点。第一个是在指导思想上是鼓励和方便当事人诉讼,也就是说降低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门槛,没有在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前面加一个前置牵制程序,以行政执法程序作为前置情绪,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第二个是在执政责任上,反垄断本身因为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领域,很多情况下原告都是弱势方,被告都是垄断企业,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规定过于严格,事实上很多情况下原告都会败诉。比如在反垄断领域,基本要证明两个,第一个是对方在一个行业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第二个是市场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这两点要让原告进行证明是非常难的。
我们国家09年底出现的全民医药网起诉百度的定价排名,还有消费者面对企业联合涨价的垄断行为进行起诉的,基本上都是败诉,为什么?因为要举证非常困难,所以这两点我认为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有了这两点以后,并不意味着我们未来要进行反垄断民事诉讼,未来就会出现很多的民众拿起法律武器去对抗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这种想法有点过于乐观。因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专业性决定了绝对不是说现在我们有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以后,就可以把所有的立法工作都做到位。
从我们现在中国反垄断诉讼的弱点来看,比如第一个,反垄断诉讼本身案件一般时间会很长,耗个10到5年这都很正常,7到8年甚至10几年以上的都非常常见,一个普通民众要去告垄断企业,费的时间太长了,费用太高了,如果没有诉讼费用的援助制度,告垄断企业基本不可能,就相当于蚂蚁去撼动大象。第二点,在国外反垄断诉讼的基本方式是集团诉讼,集团诉讼是对付垄断企业、垄断行为最有力的武器,但是我们现在都鼓励集团诉讼。第三个,在我国的司法解释里面,没有规定惩罚性的赔偿,也就是说对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要有惩罚性的赔偿。美国对于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是规定了3倍的赔偿,我们现在没有。如果说没有惩罚性的赔偿,对于原告来讲他即使赢了官司,最后可能是输了金钱、输了钱财。
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一方面对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应当看到它的进步,看到它的必要性,看到它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法制建设整个进程中所起的作用;另一方面,反垄断联合诉讼的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也可能说不能仅仅靠这16条就可以解决民众对付垄断企业解决民事诉讼的问题。我们现在没有垄断诉讼,没有诉讼费用的援助,没有惩罚性赔偿,我认为对于未来整个反垄断民事诉讼,我们应当谨慎的给予乐观,但是要对抗垄断企业,我认为还是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