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东和三股东的联手做局,令锦州港(600190)股权结构将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并进而牵涉到实际控制人变更。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因股价异动,锦州港昨日发布公告,根据交通部、辽宁省政府关于港口整合的战略,在辽宁省政府协调下,大连港集团就收购锦州港股份事宜与公司第三大股东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锦港国经”)达成初步意向,但并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不过,据一知晓该事件的消息人士透露,早在4月19日,公司第二大股东大连港集团与锦州市政府在锦州市政府会议室举行协商会议,大连港集团将以每股7.77元的价格收购锦港国经持有的锦州港7855.79万股(占锦州港总股本的5.02%)股权,并于4月29日签订《收购意向协议书》。
上述消息人士还表示,在意向协议书签订后,锦州市人大常委会于5月15日审议通过了此次股权转让。
事实上,锦州港大股东东方集团与二股东之间的股权差距非常微弱,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仅比二股东高出0.3%(468.54万股)。据锦州港一季报,东方集团持有锦州港19.73%股权,为大股东;大连港集团持有锦州港19.43%股权,为二股东;三股东锦港国经则持有锦州港11.53%股权。
此次大连港集团收购锦港国经5.02%股权,事毕将持有锦州港24.45%股权,成为锦州港实际控制人。
伴随4月19日大连港集团与锦州市政府商议股权转让,以及5月15日锦州市人大审议通过股权转让,锦州港股价在二级市场均有不俗表现,其中4月18日到25日上涨10.6%,5月15日之后四个交易日股价则上涨21.82%。
不过,在股价的异动之中,锦州港发布公告称,向相关股东征询时,股权买卖双方均称未签署转让协议,针对该事项无应披露事宜。
事实上,即使未签署转让协议,计划中的转让也应通知上市公司并发布公告。根据国资委和证监会2007年联合下发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逐级报批的同时,应当同时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