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跃科技”)近日发布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公司拟发行1680万股,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中国网财经记者查阅其招股书发现,康跃科技自1992年起在自有工业用地上违规建宿舍楼,违规行为持续超过18年,报告期内公司将违规资产转移给大股东,最终由大股东承担违规用地惩罚,而康跃科技却借此消除了其在最近两年内存在违法记录的隐患。
招股书显示,2010年12月31日,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向康跃科技控股股东康跃投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康跃科技自1992年3月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在已被批准为工业用地的30,624平方米国有土地上建设职工宿舍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相关行政处罚:一、责令交还土地;二、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918720元。
中国网财经从康跃科技招股书中发现,上述工业用地上违规建宿舍的行为人其实是康跃有限(康跃科技前身),资料显示,康跃有限1992年起在自有工业用地上先后建造了5栋职工宿舍楼,直到2009年12月才将以上土地及宿舍楼等资产转让给康跃投资。
临近上市时将涉及违规的资产转移给大股东,难免有让大股东代其受过的嫌疑,对此中国网财经记者致电康跃科技予以求证。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称,当时的资产转让是公司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并未考虑到违规及罚款问题。
然而,康跃科技大股东康跃投资却在此后承担了违规使用土地的责任,并因此支付罚款91.87万元。随后该土地在2011年1月变更为住宅用地,康跃投资为此补缴土地出让金186.7万。
康跃投资在受让该资产后受到惩罚,那康跃科技违规18年是否也应该受罚?
对此,中国网财经记者咨询了北京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辉。马辉律师指出,从法律上讲行为主体在资产转移后变为康跃投资,寿光国土资源部应惩罚康跃投资,但如果在交易时康跃投资并不知晓以上违规行为以及面临罚款,则康跃投资可以根据转让合同向康跃科技追偿罚款甚至申请合同无效。但如果转让时就知道违规行为存在,则只能自身承担处罚。
康跃科技以上行为从法律上讲,没有问题,但这却是一个明显的瑕疵,有可能成为康跃科技上市的障碍之一。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康跃科技IPO申请获通过,则是开了个坏头,即一旦有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资产,就可以转让出去规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