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未按照承诺约定在6个月内归还挪用的闲置募集资金,国恒铁路日前收到深交所开出的“罚单”。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经监管部门查明,2010年8月27日,国恒铁路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酒航铁路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资4.5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此后,公司就上述事项在《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中作出承诺。2010年9月15日,上述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过时至今日,公司尚未将挪用的借款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违反了其作出的公开承诺。
深交所认为,国恒铁路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11.11.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周静波、宋金球及时任董事刘正浩、金卫民,独立董事杨德勇、赫国胜以及时任独立董事孙坤未能恪尽职守,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公司时任监事张亚光、张建北、梁伟鹏亦违反了第3.1.5条的规定,为此,决定对国恒铁路及上述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国恒铁路在去年4月已因上述事项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并保证尽快完成募集资金归还工作。然而,公司今年5月19日公告称,仍未还清4.28亿元的借款,可谓屡教不改。同时,公告表示,2011年7月20日,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目前稽查仍在进行中,结果存在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