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002327.SZ)与部分原始股东的违约金纠纷持续发酵。
昨日,富安娜公关部经理罗莉红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称,在产生纠纷的前员工中,已经有3名被告与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对于剩下的23名被告,公司将继续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通过庭外和解的3名被告,向富安娜共支付619万元违约金,而剩下的23名被告占富安娜违约金纠纷标的的7502.67万元。
资料显示,2007年6月,富安娜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定向增发的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此次产生纠纷的26名人员也向公司认购了股票。
2008年3月,富安娜向证监会申请IPO,终止该计划,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同时,购股员工与富安娜签署《承诺函》,承诺自签署日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在职期间不会出现的几种情形,及违反承诺时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富安娜于2009年12月30日在中小板挂牌,在2012年12月富安娜上市满三年的期间内,其中签署《承诺函》的26名员工先后离职。
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余松恩、梅连清、周西川、陈谨等26名首发前部分自然人股东,就纠纷一事提起诉讼。
根据这26名前员工的持股权数量,富安娜请求赔偿违约金从90多万到1000多万数额不等,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
2013年1月10日,富安娜方面收到南山区人民法院于落款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涉案人员的相关股权和证券资金账户被冻结。
与富安娜达成和解的陈国高昨日告诉本报记者,自己于2008年离开富安娜,自主创业,当初以1.45元的价格购买了7万股。据他回忆称,当时自己签署《承诺函》时,完整地阅读了相关条件,之后按手印。
而另据了解当时情况的知情人士介绍,当时富安娜是要求购买股权的员工都在《承诺函》上按手印。
而尚处在纠纷事件中的周西川表示:从未签署与本案相关的《承诺函》。
周认为,2008年3月份,富安娜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后,对所有股东的限制应该以证监会出具的文件为法律依据,即持股人36个月内不出售股权,而之前的其他限制,则自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