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频频登上热搜榜,这个“十一”,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举措被称作为国庆献礼,也被许多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业内人士评为史上最强举措。细读之,《通知》将在八大方面影响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而此次央行祭出“利器”旨在助推第三方支付行业健康发展。
利器一: 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
为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全功能支付账户)。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
利器二:买卖支付账户、冒名开户面临严重处罚
根据新规,买卖账户、假冒开户的将面临严重处罚: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人民银行还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利器三: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
根据新规,涉案账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账户。
利器五:提出更高的实名制要求
身份证号码与联系电话号码必须一一对应。针对同一电话对应多个账户的情况,银行与支付机构需要与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未成年人或老年人使用成年人预留手机号的情况,由当事人出具说明后可保持不变。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不法分子以同一手机号操纵多个银行账户。
利器六:账户6个月无活动将暂停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利器七:坚决加大打击无证机构
2010年,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建立支付机构业务许可和监管制度,为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但是,仍有许多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支付业务。与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资金安全、业务合规、信息安全、反洗钱责任等各方面的要求相比,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不受相关监管规定的约束,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利器八:增加转账方式,调整转账时间
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事实上,实践告诉我们,安全和效率孰轻孰重需要实践的检验,不能主观臆断。总的来看,新规加强了对电信犯罪的打击和对人民群众权益的保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在保证安全下的效率才是真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