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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徽律师深度解读《电影产业促进法》影视法律顾问服务
http://www.zibenlun.cn 日期:2017-03-24 10:33:23 作者:杨光荣 来源:网络

  2017年3月1日,历经14年酝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下简称《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实施。自2003年《电影产业促进法》开始起草至今,中国的电影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全国年电影票房从当年的不足10亿元暴增至今天的500亿元,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电影市场,直逼美国。如今,我们已无暇争论、也无需争论究竟是《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起草促进了电影市场的迅速发展,还是电影市场的强势增长倒逼《电影产业促进法》尽快出台,作为首部影视文化产业领域的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将对整个电影产业的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这不仅关系到电影产业和电影人的未来,同时也和我们每一位普通的影迷休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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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我们先压下贡献票房的冲动,一起了解一下《电影产业促进法》(下称“本法”)重点关注了哪些问题,到底跟你、我还有其他吃瓜群众有什么关系?

  一、从立法的高度将电影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这就意味着,本法从立法宗旨方面强调了电影作为产业的属性。一方面会极大地促进电影产业投融资的繁荣,从全球市场的发展轨迹来看,电影产业正越来越趋向于资本密集。另一方面,国家通过立法向市场释放了一个更加明确的信号,就是要加大对电影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正是由于本法的出台,原本被一部分人看乱为“娱乐圈”的电影圈,华丽升级为“电影产业”,不知道多少电影人会为此扬眉吐气。

  第二、内容方面

  本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和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电影。

  而且在本法第十六条明确列出了八项禁止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民族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同时,本法第三十六条列出了国家支持的五类电影的创作、摄制:

  (一)传播中华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题材电影;

  (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

  (四)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电影;

  (五)其他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电影。

  有关内容方面,近年来,电影制片方都处在不断的摸索当中,网络电影(业内俗称“网大”)兴起后,多家视频网站也参照本法积极出台“内容价值观说明”,帮助片方指明电影内容走向【爱奇艺“禁九条”】【乐视“十不准”】。对于网络电影片方来说,在遵守《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创作内容还需满足视频网站的要求。

  第三、知识产权方面

  本法第七条规定: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民众法律意识和版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盗版、侵权产品遭到一定程度的抵制,对中国文化、科技的繁荣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电影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是电影产业核心价值体系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但该部分内容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较为薄弱的环节。但《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使得与电影产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有法可依——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希望更多的行政主管部门、电影制作机构加大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惟其如此,才能使得电影创作者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从而催生更多好的电影作品。

  第四、电影产业从业者的素质要求

  本法第九条规定: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无论每一个行业,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均属常态,电影行业也不例外,和其他行业相比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电影市场的受众广泛,也直接导致该产业是个造星温床,很多演员成为了公众人物,一些的演员甚至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但近些年屡次出现的电影界人士吸毒、嫖娼等乱象,还有近来倒模、抠像等丑闻,严重损害了电影产业作为文化艺术产业的社会形象,甚至会影响到一些追星族、影迷的社会认知,与本法要求的“德艺双馨”可谓相去甚远。随着相关法律、细则的明确出台,片方在用人方面也会慎重许多,电影艺人的个人生活作风、道德品质将成为制约他们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五、建立电影评价体系

  本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支持建立电影评价体系,鼓励开展电影评论。

  对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没有制裁措施,规范就无从谈起。评价体系的核心就是“口碑”,而口碑就是票房的保证。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社会评价是比法律更加严重的制裁措施。《电影产业促进法》将建立电影评价体系提升到了法律高度,足见对其重视程度。不过,鉴于中国目前的电影市场现状,要形成一套客观、公平、公正的电影评价体系仍然任重而道远。

  另外,在《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之前,中国电影评论学会与电影频道《今日影评》栏目已经举办了多场研讨会,探讨影评人的自律问题。同时,中国电影评论学会网络影视评论委员会也正式成立,公布了《网络影评人七大公约》,可谓是对《电影产业促进法》的一个补充。

  第六、事前备案制度

  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事前备案制度”是广电总局对各视频网站一直坚持的硬性要求。2016年12月,广电总局即要求上线网剧和网大均需按照要求,提前填写重点网络原创节目信息登记表,并由视频网站统一盖章报送省局备案,实行备案登记制度。2017年2月,一批网剧、网大片方也因“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编号”问题收到了来自视频网站的“下线”通知。《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实施后,“备案制度”也将成为影视剧制作流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不过,本法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等审批项目,下放了电影片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项目,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

  第七、电影审查公开透明化

  本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五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法人、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本法在电影审查方面明确规定要建立了专家评审和再评审制度,明确电影审查的标准。有关主管部门随后会将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

  审查标准和程序的公开,标志着电影审查的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这对于很多电影人来说是的利好。只有公平、开放的竞争环境,才能发掘出真正的电影作品,才能真正地净化电影市场,从而激励更多的电影人创作更多的作品,形成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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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强调电影公映许可证的重要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部分内容对于网大制片方尤其应当重视。很多网络电影在片头并未展示“电影公映许可证”,本法对此进行了严格限制,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作品,甚至连参加国内电影节(展)的机会都没有,即使需参加国外电影节(展),也需提前将相关资料报备电影主管部门。

  第九、虚报票房收入违法,但处罚力度有限

  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电影票房造假的现象屡禁不止,院线电影中的“幽灵场”、“午夜场”事件频繁发生。网大的点击量造假更是肆虐,本无意造假的制片方在市场大环境的影响下,也经常需要造假来保存竞争力。而本法明确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据业内人士估算,过去几年全国电影票房的10%以上都被“偷”走了,而随着中国电影发展势头越来越好、电影市场越来越火,“偷票房”的行为也越来越猖獗,手段更是五花八门。仅按照被“偷”的数额占全国总票房10%的估值计算,2015年被“偷”的票房至少有45亿元。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副主任李东曾举了一个例子,在北京市中心的一家知名电影院,这个影城所有工作人员都抢着上晚班。因为他们听说晚上10点半停止售票后,所有人都可以拉开钱匣子分钱。“我认识的一个场务经理每月工资是3200元,他非常兴奋地告诉我,其每个月能有12000元以上的收入。这就反映了票房偷漏瞒报非常厉害。”

  频繁发生的偷票房行为早已成为整个行业的切肤之痛,这恐怕不是仅靠5倍的罚款能够解决的,电影市场监管机构在治理票房造假方面还任重道远。但任何行业的规范发展都需要一个外部治理和内部调整的过程,电影行业尤其如此。京徽律师事务所表示:相对于本法部分规定上的略不完善,我们应当更多的关注行业积极发展的一面以及国家规范行业发展的信心、决心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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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徽律师事务所:www.jinghui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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