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发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重拳出击新股发行三高问题。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多家投行负责人对理财周报表示,如果指导意见实施,企业募资金额和投行收入必受影响。
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指导意见出台的同时,各家投行也在紧急应对。
据悉,政策一出,各券商投行人士立即聚集无锡开会商讨对策,会议讨论异常激烈。
投行最忌惮“25%红线”
三高问题的核心所在,一直被认为是新股发行定价过高,直接导致了高市盈率和超募严重。所以此次监管层试图通过技术手段有效解决发行价过高的问题,让新股发行价回归理性。
广发证券林鲁东和张海波对加强发行定价监管的表述概括为:定价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的25%以上,发行人、保荐人都将会非常麻烦。
尤其是新股发行价格市盈率如果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保荐机构代表人所要面临的或有处罚,会导致“同行业平均市盈率25%的定价即是监管要求的发行最高限价”,林鲁东和张海波在研究《指导意见》之后指出。
不过,从政策预期来看,《指导意见》虽然能有效抑制新股发行高价,但政策的受体,IPO公司和投资银行却要承受较大损失。
“如果新股定价真的限制在行业平均市盈率的125%以内,我们肯定要受损失的”。一位资本市场部负责人告诉理财周报记者。
有这种担心的,并非上述这一位受访人士。
从理财周报记者采访的情况来看,投行最为忌惮的主要是新股定价限制市盈率这一条,其他条目虽然也会导致投行询价工作进行调整,但影响有限,至少不会影响到投行的切身利益。
按照目前投行保荐企业惯用的收费方法,即基本保荐费用与超募保荐费用之和构成最终投行对企业收费。自2009年IPO重启以来,新股发行的超募资金已经构成投行收入的主要来源。
“尤其是在市场化改革较快,保荐中小项目较多的南方券商,大多采用这种模式,而且在获得项目之初签订协议时就会把这些条款签进去”。一位北方大型券商投行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该人士指出,《指导意见》虽然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但最后变更的可能性不大,毕竟这次改革的重点就是发行价格。在不改变现有发行体制的情况下,只有这一个办法可以降低发行价格。
当然,如果监管部门下决心从体制入手,也有其他办法可循。在4月12日金融界网站组织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就透露说,在证监会座谈时,他曾向证监会发行部门建议采取打包发行的发行办法,真正增加市场供给,有效抑制发行价格。不过,从这次公布的指导意见来看,刘纪鹏的建议并未得到监管部门采纳,监管部门只是采用了一个行政指令更强,也更加有效的询价办法。
发行价格下降,投行从每一个项目的收入就会减少很多。“只能通过多发几个项目来弥补收入,或者提高保荐和承销的费率,但与企业谈起来会比较困难”,一位资本市场部人士告诉理财周报记者。
参照市盈率或存在调整空间
投行并非无计可施。
既然以行业平均市盈率作为参照标准,则何时上市,选择何种市盈率对发行价格的确定就会十分明显。
按照《指导意见》的解释,发行市盈率要以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为参照标准,无细分行业平均市盈率的,参照所属板块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法规虽如此,执行起来却有较大变动空间。众所周知,券商研究所所撰写的新股发行投资价值报告,一直以来都在参考行业平均市盈率来确定发行价格区间,但每次拟定的价格区间都会高出不少。其中原因,一位券商人士向理财周报记者解释,研究员选择同一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作为参考,当然会在投行的授意下,选择较高的参考标准,最后定出一个比较高的价格。
“也许,我们能在所参考的行业平均市盈率上做一点文章”,一位投行人士透露说,“交易所和协会都在制定行业市盈率,但目前仍然没有一个确定的参考标准,投行也许能有机会。”
但也有其他投行人士不无担忧地说,《指导意见》中不明确的地方,证监会可能会通过“指引”的方式加以明确,堵住发行高价的漏洞。
“如果真的出指引,那我们就只能在获得批文之后的6个月里择机发行,尽管风险很大”,这可能是承销商唯一能获得较高价格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