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客隆关联交易的“漏洞”依然未逃脱斯时严格审核制度的“法眼”,“到上会为止,房产转让还未实施,有关房产证明未落实。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在郭主席主导下,证监会正在推行审核市场化,证监会及发审委将不再对企业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可持续性盈利能力等问题做实质性判断,招股书及相关文件充分披露,由券商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即可,证监会将主要审核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部分。”5月10日,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
上述人士表示,2012年3月底,有关新股发行改革文件征求意见稿下发前,IPO审核市场化的精神就已开始传到各发审委员。
此时,虽然有关征求意见稿还未露面,但是有关新股询价定价的有关改革措施,已在数只新股实践中试水。
仅仅半年,同样是关联交易,带给两家公司IPO审核却是截然不同的结果——关联交易规整完毕的未被放行,存在明显关联交易的却获通过,其中到底有何玄机?
关联交易动了谁的奶酪
奥瑞金“带伤”过会?
京客隆生不逢时?
与奥瑞金相比,早其半年前申请IPO的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京客隆,00814.HK)则属不幸。同是关联交易问题,京客隆IPO之梦破灭在郭树清履新证监会主席前夜。
2011年10月14日,拟从H股回归A股的京客隆首发申请被否。已在H股上市超过5年的京客隆,算是资本市场“过来人”,但其A股登陆之旅却遭“无情”狙击。
对于京客隆被否,市场臆测纷纷。
“京客隆被否并非行业或经济环境等因素。”斯时,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向本报否认市场猜测,而其给出的答案正是“关联交易”。
“京客隆和其控股股东北京市朝阳副食品总公司(下称朝副公司)不独立,监管层和发审会认为不符合上市企业要求的‘五独立’原则。而其违反独立性的具体表现,就是京客隆与朝副公司之间的商场租赁关系。”上述人士解释。
根据发审会要求,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公司要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结构五方面独立。而京客隆是以卖场形式为主要经营模式的零售企业,其大部分商场租赁朝副公司房产。
实际上,京客隆对或因商场租赁的问题被否,在报审前,已就有关问题进行规整。
2011年6月20日,为避免因关联交易影响A股上市,朝副公司与同属北京朝阳区国资委的弘朝伟业签署《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协议》,将其出租给京客隆的46处建筑面积,共计约9.39万平方米的房屋及其所占有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给弘朝伟业。当年6月30日,朝阳区国资委批复同意该协议。
即便如此,京客隆关联交易的“漏洞”依然未逃脱斯时严格审核制度的“法眼”,“到上会为止,房产转让还未实施,有关房产证明未落实。其次,按《公司法》规定,弘朝伟业虽然在股权上与京客隆不存在直接联系,但其亦为朝阳区国资委全资。即使房产划转,实质上并未改变京客隆与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问题。”上述接近知情人士解释道。
“监管层对京客隆关联交易的认定采取从严从慎态度,反映出审批趋势,监管层对持续关联交易的认定又上台阶。”上述知情人士称。
据京客隆IPO中介方人士透露,2011年保荐人代表的培训会上,监管层明确提出,将从严把关有关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定位和审批。
京客隆铩羽而归十余天后的2011年10月29日,郭树清履新证监会主席,之后的新政似乎让趋紧的关联交易认定戛然而止。
京客隆回归被否,奥瑞金甫一披露招股书市场惊呼“硬伤”却顺利过会,同是关联交易,前者不涉及主营业务且规整后依然被实质性认定,后者“明目张胆”却顺利过关。
从2011年10月14日到2012年3月31日,仅仅5个多月,有关审核制市场化的渐变隐现。
招股书披露13年作假往事 保荐人称湖南艾华放行几率大
发审委不再对企业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可持续性盈利能力等问题做实质性判断,由券商发表“能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的意见可让奥瑞金过会,已是常事。
但是,即将上会的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湖南艾华)披露其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这在近年来IPO申请中则属罕见。
2012年4月19日,湖南艾华发布的招股书(申报稿)显示,拟发行5000万股,拟募资7.09亿元,发行后总股本2亿股。
“无论其能否过会,这对于新股审核制度而言,其意义不容小觑。”一位前主板发审委官员如此评价道。如其上市,将成为审核制市场化经典案例,若因披露的有关违规事项上会失败,则表明市场化脚步较业内想象的偏保守。
“按审核市场化的思路,仅要求招股书等文件充分披露,由券商发表意见,证监会主要审核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部分,那么湖南艾华有关文件签名作假的案件,对其IPO或不会构成太大威胁。”5月10日,深圳一位资深保荐人表示。
13年增资转股涉嫌违规
湖南艾华招股书(申报稿)“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中一章节第一条,有关其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涉嫌伪造其他股东签名和印章擅自签署大量公司文件的事实便被呈入眼帘。
招股书显示,湖南艾华成立于1993年12月29日,前身为益阳资江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下称资江元件),成立时出资人资江电子厂与台湾永开持股比例分别为75%和25%。
2004年,资江元件数次增资,注册资本从693万增至1194万,但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2004年10月,资江电子厂与艾华科技签订《益阳资江电子元件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资江电子厂将持有的资江元件75%的股权无偿转给艾华科技。
2007年8月25日,资江电子厂决定将登记在台湾永开名下25%的股权转给自然人艾亮。同年9月1日,资江元件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该笔转让。由此,成立近14年的合资公司资江元件转为内资企业,
2009年9月29日,资江元件临时股东会同意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湖南艾华。
但招股书(申报稿)风险提示称,1993年原股东资江电子厂与台湾永开公司共同设立合资的资江元件后,公司后续重大决议事项凡涉及台湾永开印章及台湾永开相关法人及其股东印章或签字,均由资江电子厂提供。
具体文件包括:资江元件1995年增资的工商登记相关文件、2004年资江元件延长经营期限的工商登记相关文件、2004年资江电子厂将所持股权无偿转给艾华科技之工商登记相关文件、资江元件2005年增资及股东更名的工商登记相关文件、2007年台湾永开转让股权的工商登记相关文件。
湖南艾华招股书(预披露)直接坦承:除1993年设立资江元件的工商登记文件及1994年的《协议书》外,其他涉及工商登记等文件中存在的台湾永开股东“林菁华”和“叶嘉慧”的签名字样,及涉及台湾永开及林菁华先生的印鉴等,均为资江电子厂在无法联系台湾永开及相关方的客观情况下擅自所为。
即湖南艾华实际控制人涉嫌在1994-2007年近13年间,私自伪造其他股东方签名及私刻公司印章进行增资及股权转让等资本运作行为。
四风险或引发潜在危机
对此,湖南艾华解释称,台湾永开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章程后,实际出资时并未履行出资义务。1994年7月28日,资江电子厂与台湾永开签订《协议书》明确资江元件的所有投资全部由资江电子厂承付,全部股权归资江电子厂所有;台湾永开不享有股权,不参与任何经营管理,公司完全由资江电子厂经营。
“实际上,整件事情很简单,十多年前,为获得政府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扶持补贴,许多公司皆采用引入假外资股东的形式创立假外资公司,湖南艾华引进的台湾永开即为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按约定,公司除名义外与台湾永开毫无关系,而公司对于一些文件的签署则采取伪造方式作假签署。”一位接近湖南艾华的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
“基于以上事实,可能存在以下风险。”湖南艾华招股书(预披露)将有关风险所可能引发的潜在危机从四方面进行了详细披露。
第一,发行人可能涉及行政处罚及补缴税款的风险;第二,发行人原股东资江电子厂可能涉及名义持股方提起因名义持股而要求支付一定报酬的风险;第三,发行人原股东可能涉及名义持股方提起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等风险。第四,名义持股方以确定股权归属为由向发行人原股东资江电子厂提起诉讼。由于资江电子厂与发行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在资江电子厂可能涉诉时,名义持股方可能连同发行人一起提出诉讼的风险。
如果在半年前,这种诉讼不仅是历史硬伤,而且也反映公司内控存在隐患。
上述资深保荐人表示,“根据现在监管层的思想逻辑,只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有关信息,以及有关风险提示,并由中介券商就问题评估相关风险和出具意见,其IPO放行几率颇大,而其有关内控问题和之前严格要求关联交易问题,都将在审核制市场化趋势下退居次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