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获悉,枣强县检察院受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结案,促使包工头偿还了农民工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2011年3月底,该县河北某调压器有限公司与承包商方某签订了修建办公楼设施合同,后方某某以包清工的方式将该办公楼转包给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于某某又以包清工的方式将该办公楼的木工活、钢筋活和抹灰活分别转包给周某某等人。办公楼项目完工后,方某某履行合同约定,与于某某结清了工程款。可周某某等人多次向于某某催要工人工资时,于某某却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在于某某接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书》后仍拒不支付。后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刑事拘留,并报请检察机关批捕。
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考虑到为使农民工尽快拿到工资,切实维护他们工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办案检察官多次找于某某谈话,作其及家属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使于某某偿还了农民工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第四、七款之规定,枣强县检察院遂作出不予批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