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长安镇一家个体商场因为销售假冒高露洁产品,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3万元。
王某于2002年12月在东莞市长安镇开了一家百货商场,零售日用品、床上用品等。
2009年7月1日,高露洁-棕榄公司发现上述商场中销售假冒高露洁系列牙刷后,遂发函给商场,要求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随后,商场老板王某向该公司寄送了《保证书》,承认销售假冒的高露洁牙刷,承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高露洁-棕榄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但在去年7月,高露洁-棕榄公司发现该商场仍在继续销售假冒高露洁系列牙刷产品。
去年9月,高露洁-棕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陪同下取证后,委托律师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上述商场的个体老板王某,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全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该公司损失8万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商场称已将相关牙刷专柜租赁给案外人某日化公司,但日化公司并未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销售侵权产品时出具的皆为商场的单据,故仅能认为是商场销售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商场与其实际销售者之间的内部关系可另行起诉解决。商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害的责任。
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商场个体老板王某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