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总部位于南京,是中国500强企业。近年来雨润在辽宁密集布局,连续建设和筹建10座大型生猪屠宰场,获取了大量农业补贴资金。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国内最大肉制品企业之一的雨润集团近年来在辽宁省密集布局,所建生猪屠宰项目却因产能过剩,开工率严重不足。
雨润的“赔本买卖”
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总部位于南京,是中国500强企业。近年来雨润在辽宁密集布局,连续建设和筹建10座大型生猪屠宰场,获取了大量农业补贴资金。
2011年下半年雨润在辽宁省黑山县建成的项目,总投资3亿元,具备年屠宰生猪200万头能力。近日,记者通过种种渠道获取了项目协议书,发现雨润获取的补贴和支持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接近三成。
雨润集团与黑山县政府签订的协议书显示,项目占地194亩,综合地价4850万元先收后退,“县政府在收到雨润土地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财政补贴方式奖励给雨润”。同时,项目建设期间,黑山县政府协助雨润向上争取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4000万元,协助新工厂落实5000万元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
随后,新项目的运行费用也被大幅减免。协议约定,新工厂的检疫费、“防五”证明、消毒证收费实行年度包干上缴,每年不超过8万元。辽宁省肉类协会办公室负责人华立海说,目前辽宁各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对生猪屠宰每头收取5至8元的检疫费,如果雨润黑山项目按照设计的产能规模进行生产,仅检疫费一项每年就应收1000万至1600万元。记者粗略计算,县政府协调给予雨润的补贴、减免和财政支持资金总计近亿元。
雨润集团与辽宁省大石桥市的合作如出一辙。雨润2011年确定在大石桥投资,其与大石桥市政府的项目协议显示,雨润从这一项目获得补贴共计1.431亿元。
据辽宁省肉类协会统计,近年来雨润已在辽宁省的开原、调兵山、沈阳、黑山建起4座畜禽屠宰企业,另外还有6座在建或签完协议待建,获取补贴资金数亿元,违规获取免费土地3000多亩。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证实,雨润集团包括黑山项目在内,多家工厂均未经同意便开工建设,确属违规。
产能过剩怪象
据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介绍,近几年全省生猪屠宰产能迅速扩张,去年已突破6000万头,而同期的实际屠宰量和消费量,均只有1000万头左右,产能严重过剩。
而这其中,享受巨额补贴的雨润集团成为产能扩张的“急先锋”。据辽宁省肉类协会统计,目前雨润已建成的4个生猪屠宰项目,产能达到600万头,而其签订协议的在建、待建产能则高达1250万头。“也就是说,未来雨润在辽的杀猪能力将达1850万头,接近目前全省年屠宰量的两倍。”华立海说。
记者走访已建成半年多的雨润黑山项目,由于未经审批,没有拿到定点屠宰许可证,这座大型工厂举行完开业庆典后,就一直没有开工。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统计显示,雨润在辽宁已经投产的3座大型生猪屠宰厂,开工率一直只有三分之一左右,接受记者采访的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一开工率很难保证盈利,“但雨润之所以大规模建厂,与地方政府给予大量补贴有很大关系。”
5月14日,负责在辽项目的雨润集团沈阳办事处主任杨凯林接受了记者采访。
他承认,优惠政策对集团的投资有很大吸引力。至于产能过剩,杨凯林认为,“各县市主要领导都认同雨润的项目,他们有自己的判断”,另外,用雨润这样的先进项目去替代中小企业的落后产能是发展趋势,他们的项目对农民发展养殖业有很大的带动作用。
这一说法却被业内人士否定。沈阳市心连心养殖协会负责人徐春吉称,雨润目前多数项目光有屠宰场,没有养猪基地,也没有与养殖户紧密合作,猪源主要靠猪贩子零散购入。
“雨润模式”背后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表示,“雨润是典型打着农业项目的‘幌子’,搞资本炒作的模式。”
“‘雨润模式’可以概括为:先是夸大投资计划,向政府申请高额补贴和配套资金,自己用少量投资便能建起新工厂;然后将低成本获得的土地资产,抵押给银行贷款,作为企业运转资金;而雨润将无偿获得的土地和资产计入利润,还可通过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获益。”辽宁省肉类协会负责人孙喜笑说。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教授肖兴志说,雨润的运营模式之所以屡获成功,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绩冲动有很大关系。
长期研究农业产业化课题的广州市奶业协会理事长王丁棉说,国内一批乳品企业没有养牛场,肉制品企业没有养猪基地,农业产业发展本末倒置,究其原因,在于逐利资本更愿意进入“短、平、快”的农业产业链下游,建工厂、打广告、做营销、抢市场,追求低成本快速扩张。
“这种模式下,大企业不愿进入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难以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和产业良性发展。”王丁棉说,政府补贴资金重在扶持加工项目,助长了这一势头。
记者在采访中还注意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雨润和一些地方政府为保密工作煞费苦心。在黑山项目协议上,双方先是在主协议上约定建厂事宜,而土地免费、政府给予大量补贴资金等信息,则主要在两份补充协议上约定,其中还特意注明,“双方对补充协议书均需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