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三个自律规范,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备案办法》明确了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机构。为了适应证券行业创新发展需要,证监会批准设立了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市场监测中心”),专门负责《备案办法》规定范围内私募产品的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备案办法》要求,现行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审批或备案的私募产品,应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现行法规未明确审批或备案的私募产品,证券公司应事先向中证协申请组织专业评价,通过中证协专业评价的私募产品应纳入备案范围。此外,《备案办法》规定其他机构从事私募证券业务应比照办理,证监会或中证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案办法》明确了私募产品备案程序。《备案办法》规定私募产品在发起设立、变更或展期后5个工作日内,以及私募产品清算或清理完结后10个工作日内,均要向市场监测中心进行备案。证券公司提交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证券公司补正,证券公司按照要求补正的,市场监测中心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对于完成设立备案的私募产品,市场监测中心予以配发备案编码,并在中证协网站及其他认可网站予以公示;对于已清算或清理的私募产品,市场监测中心予以备案确认同时注销备案编码。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三个自律规范具体包括《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和《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据中证协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规范有利于促进金融衍生品交易规范发展、提高金融衍生品交易效率、降低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和监管成本。
据悉,下一步,中证协将组织起草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及其他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则体系。同时,中证协将组织开展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