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两男子轮奸朋友 梅州14岁少女获强奸罪
仅仅因为怀疑朋友将自己的住址告诉他人导致自己被骚扰,14岁的少女何某叫来两社会青年将18岁的朋友拖至车后厢强奸。日前,梅州兴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某犯强奸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
今年6月6日晚23时许,经常混迹酒吧、娱乐场所的何某在和认识的社会青年陈某文、张某林(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城区一酒吧坐聊的过程中,想到在酒吧结识的王某亭把她的租住地址告诉其他人导致其被人骚扰,于是提出陈某文、张某林去教训王某亭。陈某文、张某林同意并很有深意地表示会以他们的方式去教训王某亭。
随后张某林驾驶面包车载何某及陈某文,以到外面玩的名义将王某亭骗上车。王某亭上车后,何某便质问为何把她的租住地址告诉他人,但王某亭否认此事。见王某亭不肯承认,陈某文遂叫王某亭把身上的衣服脱光,王不肯,并苦苦哀求何某帮忙劝说陈某文不要这样做,但何某不予理会。陈某文打了王某亭一巴掌并威胁王某亭说“如果不脱光衣服,你会更惨”。王某亭无奈之下被迫脱下衣服。
在此过程中,张某林把面包车开至一处较偏僻的路段停下。停车后,陈某文和张某林先后将被害人拖到车后厢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何某则负责帮他们拿被害人的衣服,还若无其事坐在车上玩手机。
事后三人将被害人载回,并警告她不得告诉他人,何某还若无其事将此事告诉了其另外二个朋友。
兴宁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因小事图谋教训他人,竟帮助同案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何某薇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强奸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巫乐庭 刘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