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陷入投资者诉讼等诉讼困境的高管和公司董事来说,高管责任保险经常都是财务防御的第一道防线。对其他那些没有这种保险的高管来说,资产保护信托基金则是许多人避免其财富面临索赔请求的方式。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德克萨斯州奥斯丁法律事务所Osborne, Helman, Knebel & Deleery LLP的合伙人邓肯-奥斯本(Duncan Osborne)称:“对于一名身处竞争环境中的商人来说,经常都看经历许多商业诉讼,因此我认为资产保护信托基金是一种精明的规划。法律诉讼迟早都会到来。”
奥斯本等财产规划者称,富裕家庭经常都会利用资产保护信托基金、伞型保险和通过特殊公司来持有资产的方式在受到起诉的情况下保护自身财产。俄勒冈州波特兰法律事务所Holland & Knight LLP的合伙人约书亚-哈斯班斯(Joshua Husbands)称,资产保护信托基金“无疑是最流行的策略”。
所谓“伞型保险”(umbrella insurance),实质上是一种超额责任保险。在今日的美国,它几乎是所有有工作的人保障自己在整个职业生涯中免遭重大灾难的一个重要成分,能保障被保险人免遭在自己的财产上引起的事故而导致的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索赔。之所以被称作伞型保险,是因为这种保险就象一把伞,位于基础保单的顶层,为超出基础保单保额部分的责任提供保险,同时还为基础保单不保的某些责任风险提供保障。
信托基金的资金来源经常都是股票和债券等流动资产,这种基金可能颇具吸引力的原因在于,建立这些基金的人可能也会在需要的情况下利用其保护自身资产。如果被告在已经受到指控以后才建立信托基金账户,那么将无法受到保护。
受到投资者起诉的公司董事和高管正日益增加。据普华永道发布的数据显示,在2011年提起的联邦证券集体诉讼中,有大约64%将董事会成员列为被告,远远高于2008年的35%。在有些时候,资产保护信托基金会被用来补充这些被告的责任保险,这种责任保险也被称为董事和高管保险。所谓“集体诉讼”(class-action),又称“集团诉讼”或“群体诉讼”,最早产生于英国,是主要适用于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一种诉,而“人数众多”的标准一般是指在十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