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阳光化呼吁中小企业私募债“出笼”,备案制启动定价参照贷款利率四倍,试点先行防控风险严格投资者进入。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证监会近日公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制度框架已基本成型,未来将实行备案制。分析人士认为,为了防控新券种蕴含的风险,必须试点先行,严格投资者准入,由点到面推开债券的发行范围。
民间借贷阳光化呼吁中小企业私募债“出笼”
去年以来,在信贷收紧的背景下,大量中小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筹集资金,但由于信息不透明、借贷利率高,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加剧,民间借贷急需阳光化。
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提出了探索创新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融资工具。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表示,考虑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和创业板公司定向发行债券已有制度安排,拟推出非上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目的是立足于弥补债券市场制度空白,加强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据了解,国外的高收益债券,并非法定概念或特定的证券品种,而是市场对风险、收益选择的结果。美国高收益债的产生是由于原投资级公司的被动降级,美国于1977年才开始发行初始评级即为垃圾级的高收益债,从1999年至2010年,美国平均每年有1000亿美元的高收益债发行,截至2012年3月,美国高收益债存量约1.4万亿美元。
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力促进了美国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一是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是为高成长型企业提供了融资支持,使得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具备了大规模创新的资金实力;三是某些高收益债券的募集资金用于杠杆收购等并购交易,推动了企业的并购重组活动。
备案制启动定价参照贷款利率四倍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经营业绩波动相对较大,可用于抵押的资产较少,其发行债券信用等级可能会较低,支付的利息成本较高,符合高收益债券的特征。但如果发债的中小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其债券的信用等级未必很低,相应的利息水平也未必很高。因此,此次证监会拟推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包含高收益债的市场需求,但不局限于高收益债。
据了解,由于是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不设行政许可。证监会考虑发行前由承销商将发行材料向证券交易所备案,让交易所知晓情况,便于统计监测等。
“到交易所备案不意味着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信用风险的任何实质性质判断或保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利率区间,这位负责人表示,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率上限无直接规定,可以参照的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中设定的上限: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他同时称,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目前考虑建议承销商引导发行人在3倍的利率区间内定价。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屈庆认为,短期看,未来一到三年,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率将极低,而且由于短期内银行、保险等主要投资机构没有参与,因此,即使发生违约事件,也不会造成像城投事件那样抛售的连锁反应。
中期看,可能会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出台,促进更多的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但随之而来的是发行人整体资质降低,违约概率增大,将可能使真正的违约风险变为现实。
长期看,证监会或将发行品种更为丰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建立信用对冲工具、缓释工具、偿债基金等,投资主体范围也将有望扩大至公募基金、银行和保险。
试点先行防控风险 严格投资者准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偏高,风险控制主要依靠投资者的专业识别能力,因此,建立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成为这一新品种债券推出的当务之急。
分析人士认为,初期可以引导一批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承受能力与自我保护意识较强的投资者入市,加强与发行人的谈判和议价能力,形成对发行人的约束,以此来防控风险。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发行人的违约风险通常不具有外部性、公众性,且私募公司债的活力来自于其灵活的运作形式,这决定了对其在发行条件、发行审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应明显区别于公募债券,实行适度监管。
据了解,证监会将采取如下措施控制风险:
一是强化市场约束。落实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发行人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可由投融资双方自主协商,通过债券契约条款约定个性化的自我保护措施,如偿债基金、限制分红等。
二是稳妥起步,试点先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作为债券市场的创新产品,不应马上全面推开,将考虑在中小企业较集中的地区试点,辖区交易所与地方政府联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