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人士认为,该项政策规定的5%的限额比例与证券行业目前普遍的佣金支出比例相比明显偏低,导致证券公司实际发生的佣金支出大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增加了证券公司的税收负担。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除保险外的其他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券商人士认为,该项政策规定的5%的限额比例与证券行业目前普遍的佣金支出比例相比明显偏低,导致证券公司实际发生的佣金支出大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增加了证券公司的税收负担。证券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都是公司的外部营销人员,从事的都是招揽客户的活动,但财产保险企业就可以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限额,人身保险企业这一比例为10%,均明显高于证券公司。同是金融企业,从事类似的经济活动,税收负担差异显著,违背了税收待遇的公平性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2008年4月,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定位。证券公司在已建立健全经纪人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计入当期损益的正常合理的经纪人佣金支出与经纪业务收入是密切相关的,也完全符合税前列支的原则,应享受据实全额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
其次是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产品税收问题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投资者从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产品中取得的分红收入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产品与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都是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投资方式,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类型。目前,两者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但与基金产品相比,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无论在品牌、规模还是营销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在这种情况下,券商人士表示,若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不利于提升证券公司金融创新产品的竞争力,也不利于金融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因此,他们建议将【2008】1号文中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扩大到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产品上,对投资者持有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产品的分红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