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券商只能销售资管产品和基金,投资范围也基本限制在证券市场;未来,券商有望代销银行、信托、保险和基金等各类机构发行的各类合规金融产品,这些产品的投资标的可以涵盖股票、债券、票据、贵金属及艺术品等。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记者获悉,监管层近日向部分券商下发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券商金融产品代销的范围将放宽到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并称证券公司经过必要准备,一般都可取得代销各类金融产品的资格。
代销范围大幅放宽
据了解,由于目前市场上金融产品数量和种类众多,哪些金融产品适宜券商代销,是征求意见稿起草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为了实现既能保证券商金融产品的丰富性,又有利于防范券商代销风险的目标,监管层最终将代销范围定为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金融产品,券商不得代销。
业内人士认为,2008年综合治理结束后,证券行业合规和风控能力显著增强,业务范围不断拓宽,但收入同质化和过度依赖证券市场等问题仍未得到彻底改善。同期,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企业和居民的财富不断积累,对多元化投融资的需求日益增长,市场中各类金融产品应运而生。
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国内银行、信托、保险、基金、证券等各类机构合计发行理财产品约3.5万只,规模超过20万亿元,投资范围涉及股票、债券、票据、贵金属及艺术品等各类产品。
在此背景下,部分券商呼吁,在逐步丰富券商创设金融产品的同时,可向客户提供其他主体发行的金融产品,进一步拓展券商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和广度,优化券商的业务和收入结构。
监管层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表示,从成熟市场经验看,券商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是一种通行的做法。当前券商整体运作规范、财务稳健,明确允许券商代销金融产品,有利于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更好地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券商应做尽职调查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行业声誉,监管层将要求券商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调查对象包括产品发行人和金融产品,以便剔除不合格的产品发行人和风险无法判断的金融产品。
监管层表示,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只有在确认产品发行人依法设立并可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销售。
同时,券商应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和管理费等信息。监管层指出,券商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作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此外,监管层还明确了券商代销活动各方权责关系,以防止产品发行人将相关风险传递给券商。征求意见稿要求,券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明确双方在信息披露、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分工及责任。同时,券商应向投资者提示,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产品发行人承担,券商不对金融产品合同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不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券商担负适当性管理义务
部分业内人士担心,由于代销利益的驱使,在某些情况下,券商有可能出售不适合客户的产品,给客户造成必要的损失。
为防范此类风险,同时推动券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向客户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征求意见稿指出,券商应将核实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并提出三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券商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据此划分其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
其次,券商向客户推荐金融产品之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再次,券商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荐。对于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券商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并提示客户审慎决策。
值得一提的是,为防止券商出现代销风险失控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还特别规定了券商内部管控等一系列要求,包括完善配套内控制度、强调集中统一管理、加强代销留痕和强化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