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行业以创新求发展的背景下,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税收问题取得积极进展。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证券行业的经纪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据了解,目前,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仍在与有关部门协商其他税收项目,拟进一步减轻证券公司税收负担,鼓励行业业务创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2年第15号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其中,第三条明确,“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同时,公告明确,上述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在此之前,证券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5%的限额比例与证券行业目前普遍的佣金支出比例相比明显偏低,导致证券公司实际发生的佣金支出大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增加了证券公司的税收负担。
对于这项税收政策的改动,国税总局解释说,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企业主营业务成本(支出)应当允许据实扣除,期间费用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比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一般也允许据实际扣除。对于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来说,与该项收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营业成本,还是属于期间费用,不仅税企双方存在争议,而且各地税务机关认识也不统一。针对上述情况,《公告》明确: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随着国税总局公告的出台,长期困扰证券行业的经纪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得以解决。北京某券商有关负责人表示,此项政策不仅直接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对促进证券经纪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鼓励业务创新等,都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