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一份由保险和信托公司合作创新的“信托保单”在浙江金华面世,合作双方分别是曾一度被称为“江南第一猛庄”金信信托的前身金华市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当时最大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这也是迄今业内唯一一个委托信托公司投资运营的保信合作“信托保单”产品。
然而,随着金信信托的“猝死”,如今24名投资者、中国人寿(601628)保险集团公司和继承原金信信托债权债务的浙江国贸集团金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却因这一“信托保单”的保信合作创新陷入诉讼的泥潭。
2012年2月23日,24名原告在二审(终审)被驳回上诉申请后,再次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判后答疑申请书,诉讼的焦点在于这份“信托保单”是否为信托产品。继承这一保单业务的国寿集团亦需无奈为当初昂贵的承诺买单。
在中国金融市场创新步伐加快,各类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之际,民间金融活跃的金华这一未了案,或能给“激进”创新的金融机构一个警醒。
金华创新:可流通的“信托保单”
“信托保单”是迄今业内唯一一个委托信托公司投资运营的保信合作产品。
这起诉讼案件的“信托保单”在19年前曾一度被认为是保信合作的创新之举。
1993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现归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管理,以下简称“金华人寿”)经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分行批准发行了面额1元,期限20年的信托投资人寿保单,募集资金总额2000万元。时年8月,2000万元保险储金定向委托给了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封闭式投资运营。
与如今的保单大有不同,这份“信托保单”的“创新性”在于:没有身故、重伤、疾病等之类的保障,而且可以流通转让。
1994年4月27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和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布信托投资人寿保险保单转让流通公告。
公告称,“信托投资人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个别订立保险契约,保险储金通过集中信托投资的人寿保险”、“保险期满每份保险单一次性给付保险金5.13元或按照保险公司个别养老保险办法,按月分期领取养老金,至领满十年为止”、“保险储金投资所得收益,在扣除营运成本,提留保险期满应付保险金后,按投保金额每年分红”、“保险有效期限内不得退保。”其中满期给付金5.13元是按照每年8.8%的复利率计算得出。
“这一产品完全是在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下产生的。当时保险业刚刚起步,大家都在探索该怎么发展,该发什么产品,老百姓也还并不了解保险是怎么回事。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一直有很多限制。于是便与金信信托合作开发了这样一款产品。” 接近金信信托的知情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根据流通公告内容,1994年保险储金的投向包括基础设施产业投资、短期项目融资、有价证券投资等。
24位原告正是通过流通转让的方式最终持有数额不等的保险单。在保单流通期间,1995年到2004年,金华人寿与金信信托每年向广大投资者联合发布“信托投资人寿保险保单”年度报告,公布保单运营情况以及分红情况。
然而,2005年,金信信托因资金链断裂被停业整顿。“信托投资人寿保单交易严重萎缩,之后基本上没什么交易了。”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直到2008年12月19日,国寿集团发布保单停止柜台交易的公告,宣布终止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险储金委托投资经营协议书》。同时表示保单持有人可选择保险(集团)公司回收保险单或换发保险证明。
按照国寿集团的相关规定,若选择退保,每份保险单回收价格为3.66元;若选择换发保单,2013年保单满期后,按原来规定的每份5.13元给付保险金或按月分期领取养老金。另外,每份保险储金派发红利0.0416元。
据上述知情人士介绍,委托投资协议实际上在2007年6月30日已终止。截至2007年6月30日,根据金信信托提供给国寿集团的数据显示,保险累计准备金为64776688.78元,每年按照8.8%的复利率提取累积,每份3.66元,也就是回收保单的价格;分红款832109.23元,对应每份分红0.0416元。
纠纷:是保单还是信托?
国寿集团和金信信托否认两家公司之间存在信托法律关系,而仅是委托理财关系。
“信托投资人寿保单”案源起金信信托的破产。2005年12月30日,浙江银监局和金华市政府突然发布公告,责令金信信托停业整顿。金信信托负责人葛政等人被金华市纪委双规。
据媒体报道,当时金信信托实际窟窿达55亿元之多。仅1997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金信信托,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与社会不特定的机构和自然人签订协议或合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3.8亿元。在委托理财合同或补充协议中,金华信托向委托人做出保证委托资金不受损失并享受6%至15.6%不等的年收益率的承诺,或做出以“国债贴水”和国债买卖过程中“补差”的方式保证固定收益,以此来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