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成本,《意见》要求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日前,天津市政府出台《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20条举措,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记者注意到,在20条措施中,涉及金融支持的内容占了一半以上。
《意见》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并为符合条件的小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情况纳入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参数予以考虑和倾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考虑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周期、信用状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小型微型企业利率浮动幅度,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少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支持天津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债,拓宽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资金来源渠道。
《意见》提出,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机制。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融资租赁机构发放融资租赁额,专业保理机构发放保理业务额,专业保险机构办理融资保险额,凡是面向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的,由天津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末余额增加部分对以上机构给予奖励。
《意见》明确要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专营部门和特色分支机构,实行差别授权管理,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达到规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意见》强调要创新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产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征信服务体系,为商业银行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对接的桥梁。引导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针对小型微型企业抵押物不足和资金需求"短、频、急"特点,完善抵质押物评估体系建设,扩大利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方式贷款规模,开展免担保免抵押的流动资金小额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流程,加速企业贷款资金周转循环频率和利用效率。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周期、现金流量等特征,灵活设计不同还款方式、还款周期的金融信贷产品。
《意见》提出若干措施,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各类资本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机构。利用天使基金、股权投资、风险投资、集合性债券、短期融资券、信托、典当、租赁、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其他新型融资手段,多渠道扩展小型微型企业资金来源。建立企业融资中心、融资超市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发挥其金融创新功能,大力开发金融衍生品;进一步完善服务内容,通过金融服务日、对接会和推介会等活动,展示推广各类金融产品,进行点对点的现场对接服务。
关于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成本,《意见》要求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