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汇丰银行在英国汉普郡的一台ATM发生故障,取款时会吐双倍现金,200多人闻讯赶来提款。汇丰银行表示错在己方顾客无责。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ATM机被看做等同于银行意思表示的“电子代理人”,与客户的权益纠纷首先应当在商业规则范围内解决
由于ATM的设立、维护、使用以及其资金来源、操作程序等均由其所有者——银行提供和决定,可以将ATM看作是银行的一个“工作人员”,其行为是代表银行所做出的职务行为。ATM机偶尔由于自身所具有的缺陷而产生认识错误,以至于或多付款或少付款或付假钞,应当以“工作失误”而加以理解。其失误的责任当然地应该由“雇主”——银行来承担,正如银行不能因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而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样。
这也意味着,ATM作为具备人格特征的“电子代理人”与客户的互动是平等主体间的自由交换,就应当遵循商业运作的原则和规范。无论是第一个人由于机器故障占到了便宜,还是闻讯而来的恶意取款者,都首先应当在商业规则的范围内寻求解决办法,只有在穷尽了其他可能的选择之后,最后不得已才能考虑是否动用刑法这个严厉的国家公器。
英美法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银行与持卡人的关系,银行应该尽到保证ATM正常工作的基本义务
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笼统地规定与ATM交易有关权利义务完全由出现发卡行自行制定章程(有利于逃避风险)加以确定有所不同的是,英美法律一般认为银行与银行卡持卡人的关系是一种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持卡人应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而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规定,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因此,银行应该像经营传统的柜台服务业务那样,对持卡人的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英国《银行业惯例守则》(Code of Banking Practice)就规定,在ATM交易中发卡人(主要是银行)应当保证的五项基本义务,其中包括保证ATM正常工作;保证ATM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持卡人的划拨能正确地被记录。国外一般认为,银行要对下列交易而造成的资金损失提供补偿或承担责任:银行未能阻止的计算机犯罪;由银行引起的人员或系统错误,导致不正常的交易;由ATM引起的错误支付或未送达支付。
ATM机交易不排除银行转嫁内部错误的可能性,法律倾向于免除或减轻持卡人的责任
由于ATM机交易环境的特殊性(银行的复核客户无法当场进行监督,不排除银行将内部出现的差错转嫁给客户的可能性),如果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清或产生争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应按照不利于合同拟定人(即银行)的原则进行解释。英国《银行惯例守则》就规定:银行可以免除或减轻《银行惯例守则》中没有免除的持卡人的责任,而不能加重其责任。也就是说,银行卡使用条件不能对持卡人施加《银行惯例守则》没有规定的责任。银行在客户的存折上多写了数额而多支付之后,假如客户善意地相信记录的正确性并依此行事,银行不得索回多支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