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中国银监会网站正式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针对目前正在执行的2007年1月30日发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意见》就下述两个条款做了调整:第一,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第二,民间资本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这两个条款从表面上看,民间资本股权比例进一步放宽。因为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从20%降至15%,但从本质上看,其经营管理的主导权仍然属于主发起行。
首先,主发起行仍然是第一大股东(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非金融机构的单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股权占比最高不能超过10%),其次,《意见》明确规定“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当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这两条从股权比例和政策地位上保障了主发起行在村镇银行经营管理中的主导地位。
其次,《意见》表面上规定:“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但“参与风险处置的”才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比例超过20%,这本身就是限制条件。
根据银监会官员公开披露的数据,由于参与了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首次公开募股和股权优化,目前,“民间资本已是我国银行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1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分别为42%和54%”。 “在已批准组建的726家村镇银行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占比超过82%”。
如果仅仅看股权占比,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早就民营化了,可事实真是如此么?
自从商业银行上市,民间资本参股金融企业理论上就已经不存在障碍。这次所谓的“鼓励民间资本参股金融机构”无非是扩大民间资本的股权比例,和上市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本质上没有区别。
产业开放的真实意义在于鼓励不同的投资主体在符合监管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发起、并购或其他方式组建自主经营的企业,进入开放产业的相应市场,自由竞争,在这里,独立的经营管理权是关键。
言及金融业对民间资本开放,应该是指民间资本不但可以参股、控股金融机构,而且可以主导金融的经营管理权,通过现代企业治理机制遴选、任免该金融机构的高管,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市场化原则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反观中国金融业的经营管理现状,且不说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即便是“民间资本占比为54%”的地方银行,其主要高管绝大部分也是由当地政府委派。整个治理机制则带着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民间资本的股权比例与其在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严重不匹配。
所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如果仍然停留在股权比例上做文章,没有本质性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看,鼓励民间资本参股金融机构并不等于开放金融业。
一句话,只要不改变现有的金融机构管理模式,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同时获得与其资本地位相对应的经营管理权,那么,无论政府如何鼓励民间资本参股金融机构,中国金融业的开放始终是个伪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