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饱受资本监管压力的商业银行终于可以暂时松口气。一再延迟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最终被决策层决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不仅比原计划推迟了一年实施,给予不同类型银行的过渡期也增加了两年。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监管人士指出,金融危机表明,现行的银行资本监管国际规则存在一系列重大缺陷,导致所计提的监管资本不能充分吸收危机期间的损失。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III),提出了一系列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资本措施,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并设置了流动性和杠杆率监管的国际标准。在2011年11月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上,各国领导人承诺于2013年1月1日前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并于2019年前全面达标。据此,中国银监会结合国内银行业实际,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拟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办法也被俗称为“中国版巴III”。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按照新出台的办理办法,银行业的融资压力将大幅减小。《管理办法(试行)》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根据申银万国的测算,系统重要性银行中,仅中行、农行面临核心资本缺口,分别是759亿、87亿。
没有必要执行过高的监管标准
新管理办法最终确定的11.5%和10.5%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这说明决策层考虑到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也考虑了国内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均已达标,不会增加银行的压力。
中国没有必要执行过高的监管标准,当然,资本新规对于资产相对薄弱的城商行和农商行来说压力较大,有一定挑战。对于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小型银行应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