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除进一步规范银保渠道销售误导行为、银保产品匹配特定客户群外,促进保险机构调产品结构也在监管层此次发文目的中。
1月16日,保监会、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相较于两个月前银监会向各银邮、保险机构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正式通知保留了促进银保渠道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的规定,要求包括非投资型财产险、信用保险在内的该部分险种保费收入不低于银保渠道总收入的20%。
但意见稿中“满足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人员可以在相关网点进行辅助咨询”的条款未能出现在正式下发的文件中。
“该通知的下发,并不意味着2010年银保新规中‘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有变化”。16日,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通气会上说。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派驻人员驻点银邮的政策未能突破。针对因退保、投诉等产生的纠纷处理机制,该文规定在消费者合法利益不受影响情况下,由银邮和保险公司双方约定责任界定机制。同样的契约性原则体现在佣金分配规则中。
此外,保监会寿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近一年来,银保渠道万能、投连等短期理财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呈“井喷式”增长,附带出短负债与长投资错配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在促进银保渠道发展保障型和长期性产品的同时,保监会“也在研究对具有高现金价值产品规模的限制性或约束性规则”。
“很快会出来,我们会用市场化经济手段来平衡风险标准,例如对资本金、偿付能力等提出更高要求。不会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不可否认的是,高现价产品也有一定的市场需求。”该负责人说。
引导调结构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
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而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从2013年数据看,寿险部分银保渠道上述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收入占比已经超过10%,再加上财产险部分,达到20%的要求应该不难。”保监会寿险处人士说。
“必须要做产品结构转型,拼收益是‘自杀式’行为。明年我们的银保业绩可能会持续下降,但是值得的。”一家银行系保险公司管理层对本报记者说。
在处罚机制上,上述人士坦言,该份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不适宜列举具体处罚规则。而需通过上位法,例如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必须考虑到每家公司的战略不一样,20%是希望达到的标准。”
此外,通知针对不同银保产品分别对投保人年龄、资产能力等标准做出了细节规定;同时对分红、万能、投连风险提示语和犹豫期做出明确要求,细节规则还涉及到产品宣传页、宣传栏以及投保人信息保护上。
“这些明显标识和提示语就是要使投保人明白买的是保险,并且收益是不确定的。”寿险处人士说。
驻点未突破
三年前,监管层重拳整治银保渠道销售误导,下文规定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三年中,保险机构银保渠道业务持续下滑。为与银邮网点销售的其他类型理财产品竞争,让银行业务人员代理的银保产品更倾向于被设计成短期、趸交、拼收益的理财型险种。
“当有数十种金融产品要向客户推荐时,你一定会优先选择简单好卖并且佣金高的。这就是为什么保障型产品很难由银行人员推销出去的原因之一”。一家中型寿险公司管理层对本报记者称。
征求意见稿曾让保险公司小激动一把。意见稿称,在代理合作期内,连续2个季度银行、邮政代理机构省级机构代理同一保险公司业务,期交保费达到或超过该省级机构代理该保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30%的,该保险公司人员可以在该省级机构的相关网点进行辅助咨询。工作内容为:培训银行网点销售人员、帮助银行网点销售人员解答客户对产品及相关服务的疑问。
但正式文件中未提“驻点”一事。银监会上述人士称,出于防风险和划分银邮与保险机构之间明晰责任的考虑,网点仍不对保险机构人员开放。
这或许包含了利率市场化带来银行盈利结构变化的因素。有业内人士认为,利率市场化倒逼银行对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视,一方面,这为保险公司银保业务下滑现状带来了转型契机。但另一方面,银行这个下滑了三年仍有50%占比的行业保费收入渠道,在未来发展中佣金、管理费等利益如何分配,也是银保双方磨合的关键。
实际上,“通过测算,银保渠道为银行贡献的中间业务利润占到整个银行业中间利润的2%,什么样的产品能够进入银行门槛,我们的话语权很弱”。一家银保业务增速较大的寿险公司银保经理对本报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