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交通委正式出台《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鼓励出行线路相同的市民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分摊相应的费用,但禁止临时随意合乘摊算相关费用,否则将按非法营运进行查处。(《京华时报》1月1日)
北京市出台的“拼车”意见,可谓第一次将“禁止拼车”的规定撕开了一道口子。据统计,目前路面上的机动车有60%至70%是空载,这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如果“拼车”合法,路上的车辆估计可减少30%左右,这既能缓解交通拥堵,又能减少雾霾,这是“双赢”之举。特别在今年“十面霾伏”的严峻环境形势下,“拼车”合法化无疑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但是,“拼车”遭遇的最大阻力就是所谓的“非法营运”问题。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只要发生资费给付的行为就会被定性为非法营运,车主会受到严重的罚款处罚。如果规定“拼车”行为必须免费,车主大多不会没事找事。因此,相关部门须对“非法营运”重新界定——— 不应以是否给付资费为标准,而应以是否实现盈利为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拼车者给付的资费不高于汽油费、过路费,那么就应当认为这是搭车者对车主成本的合理补偿,属于非营利性行为,而不属非法营运。现在,北京市出台的合乘出行规定,等于为“拼车”颁发了通行证,开全国风气之先,很值得赞扬和推广。
但值得商榷的是,北京虽然承认“拼车”行为合法,但同时又规定的条件是:合乘双方必须事先约定,签订合乘协议。不否认,《意见》规定这一条的目的,是防止一些“黑车”钻政策的空子,打着“拼车”的旗号行营运之实。但问题是,这样一来,就把事先没有约定的“拼车”行为排除在外了,这与我们解决拥堵、减少雾霾的初衷并不相符。
此外,按照规定,“两三个人住在同一个小区,每天上下班时间一样,单位相距不远,不妨合乘”的形式也太过狭隘,为何不能将临时组合、农民工返乡“拼车”等纳入?事实上,只要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拼车”,都应该被允许。
在国外,法律“打击”的恰恰是“空车”,通过提高收费来控制私家车空载率;鼓励车主多搭行人,在满员的情况下可免收或少收高速费;对挂牌车辆在满员的情况下在部分路段可优先通行……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我们为什么总把资源和环境问题置之不顾,却只是盯住“非法营运”不放呢?这样的执法思路真的要改了。为了防止“非法营运”,甚至连保护环境的“拼车”行为也禁止,这正是部门利益影响公共政策的负面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