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法院判银行赔偿百分之六十。 南都漫画张建辉
南都讯 记者王卫 实习生 庞文涛 通讯员 李世寅 卢钊洪银行卡一直带在身上,卡内4万余元存款却忽然被人取走,为此,户主黄某成将开户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全部损失。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这宗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认定银行应负担60%的责任。
男子使用复制卡取现
2012年7月31日,黄某成发现自己的某银行储蓄卡内存款被人取走44800元,并被扣除手续费98元。而7月22日晚8时30分左右,黄某成陪同妻子欧某在小榄人民医院看病,银行卡随身携带,从未离身。发现存款被盗后黄某成当即报案。事后,黄某成将该银行告上法庭,索赔44800元存款及手续费98元。
经法院查明,该银行调取A T M机的监控录像证实,7月22日23时39分,一名穿黄色短袖上衣的20多岁年轻男子在吴川市解放路储蓄所A T M自助设备进行转账及取现操作,该名男子取现使用的卡片并非该行的储蓄卡,并一次性输入正确密码进行转账及取现操作。随后,该名男子先后使用2张银行的银行卡继续进行转账及取现操作。
银行指客户保管不善
被告银行辩称,银行卡被复制是客户保管不善所致,即使银行卡被复制,但只要客户严守密码安全,银行存款亦不会被盗取。因原告未妥善保护密码,不能由银行对原告的自身过错承担责任。其次,取款人正确输入密码应当视为本人交易,银行与黄某成签订的龙卡服务章程约定上述行为视为原告本人交易,视频中显示取款人输入正确密码。客户作为密码的唯一持有人,应有足够义务保护密码安全。所以,黄某成未保护银行卡及相应密码是银行存款被盗取的原因,责任不在银行。
[判决]
双方各有过错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成在该银行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双方之间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ATM机作为银行柜台交易的延伸,应视为银行本身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和正确密码将钱转走,银行作为储蓄凭证的发证机构,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故识别伪造的银行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黄某成也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认定银行应负担60%的责任,遂判决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黄某成赔偿存款损失26880元及返还手续费5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