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港在今日发布公告称,在上述新指引发布后,公司将之抄转大股东并于23日接到书面通知。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上交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发布后,立即得到了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响应,芜湖港就是一例。
上交所于本月18日发布新修订的上述《指引》,与原规则相比,新指引对大股东增持行为中的多项细节性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完善,首次明确了“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无后续增持计划的,也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予以披露”等规定。其中,新指引第七条规定,在相关股东增持股份过程中,因上市公司进行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证券发行,或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等原因,导致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计算基数发生变动的,相关股东最迟应于上市公司刊登相关股份变动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是否继续执行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继续执行的应说明拟继续增持的数量和比例,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1年12月19日,芜湖港大股东淮南矿业委托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淮矿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上交所增持公司股份,当日增持数量为1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6%。同时表示,将在首次增持起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上海淮矿继续增持不超过2%股份。
此后,在今年4月中旬,公司完成向大股东淮南矿业定向增发募集现金,大股东发行后直接持股比例升至41.56%,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0.11%。上市公司于4月16日发布了增发结果。上述行为正好符合新指引的规定。
由此,芜湖港在今日发布公告称,在上述新指引发布后,公司将之抄转大股东并于23日接到书面通知。根据大股东的表述,淮南矿业拟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现有总股本12.2亿股为计算基数,在原定的股份增持计划期间(即自首次增持之日2011年12月19日起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或委托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淮矿继续择机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股份总数变动前已增持部分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