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轮博弈,将于2013年实施的试行版的商银资本新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银行的再融资压力。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早报记者获悉,为避免银行应对“史上最严资本新规”的密集融资潮,6日向国务院汇报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过渡期安排和资本补充渠道等内容适度放宽。
此前征求意见稿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3年初,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6年初。但新规对系统性重要银行和非系统性重要银行统一给予三年的过渡期安排,即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底统一达标,部分机构经批准可推迟至2018年底达标,与巴塞尔III规定的最后达标时限一致。
另据了解,为避免新规在实施初期出现商业银行“融资拥挤”的现象,银监会将在资本新规的实施配套文件中进一步明确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达标目标。
而根据大型银行的建议,银监会将根据单家银行的风险资产组合、资本充足水平及风险管理能力等多种因素,统筹考虑确定单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而不是简单地叠加。不过,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在补充资本的渠道上,新规亦予以一定程度的放宽。根据现行规定,全国性商业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券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其他商业银行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但资本新规则取消了对次级债券发行额度的限制。
浦发银行新资本实施协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赵先信昨日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这有助于扩大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渠道。他同时指出,新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更加透明,给商业银行的缓冲期也更长。赵先信指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新纳入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是导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降低的主要因素。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部分银行的提议,新规将基本标准操作风险系数下降到15%,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司金融业务、支付和清算业务以及交易和销售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系数规定为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