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王保丰被控内幕交易罪,今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2010年间,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向青岛百华盛投资有限公司等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任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的王保丰系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的项目负责人。王保丰遂安排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员研究、拟定了《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于同年8月11日18时许以电子邮件方式将该方案发给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2日,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载明公司股票“ST天龙”自2010年11月3日起停牌,最晚于2010年11月10日复牌。11月10日,该事项公开披露。
公诉机关指控,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述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0年8月12日至同年11月9日。被告人王保丰作为该项目负责人,是上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他于2010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2日间,利用赵捷三证券账户累计买入“ST天龙”股票621099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99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被告人王保丰最终实际分得共计人民币14万元。今年2月3日,经侦查机关传唤,王保丰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