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当庭,杨剑波一方提出,8月16日因为错单交易发生交易,按照中性投资策略应当进行弥补。证监会的代理人指出,任何交易策略不能对抗法律强制规定,如果执行中性策略时候违反法律规定也是构成内幕交易。
21世纪网(微博) 4月3日,光大证券“乌龙指”案主要当事人、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中庭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光大“乌龙指”案是否应被判罚为内幕交易展开激辩。
当庭,杨剑波一方提出,8月16日因为错单交易发生交易,按照中性投资策略应当进行弥补。关于这种交易模式不是因为发生了8月16日的错单交易才有的,而是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在业务规苋中已界定的。光大证券实施的市场中性策略投资,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一种投资模型,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证券投资者采取市场中性策略性的投资交易方式。在现行的证券市场体制下,在市场交易中光大证券无论是主动或被动的产生了单边投资,都要尽快完成对冲,在中性策略交易下完整交易包括了作多、作空两个方向交易,与市场信息变化无关,不应当以内幕信息定义。
证监会的代理人指出,任何交易策略不能对抗法律强制规定,如果执行中性策略时候违反法律规定也是构成内幕交易。根据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遵循风险可控可承受原则,只是一个部门管理规苋,适用原则在总则中写的很明确,是为了规苋策略投资部的管理。实际上光大证券上午因为突发事件导致成交72亿元,超过了光大证券经营资本,不是可控可承受风险。按照业务部管理制度,光大证券当日使用额度是一亿元,超出了业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限额,因此在用远远超出规定限额的金额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原告仍认为光大证券实施的是管理制度认可的中性策略投资是不妥的。
证监会表示,光大证券上午的事件是突发事件不是光大证券事先安排好的,被告不禁止光大证券正常中性策略投资,光大证券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反而进行交易,不是执行中性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