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投行的消息称,证监会将在财务专项检查结束后,对IPO体制进行实质性改革放弃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判断,进一步突出信息披露真实性;同时加大事后处罚力度,造假上市行为一律按绿大地案的做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证监会已经明确了证券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本思路,其中关于IPO方面的主要方向是简化许可审核程序,强化事后监管执法,进一步改革公开发行制度,为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提供专门制度安排。
证券法的上一次修订是在2006年,仍然将持续盈利能力作为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之一。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据此制定的IPO办法要求主板上市公司必须持续3年盈利,创业板上市还有盈利持续增长的要求。由于法律的滞后,证监会去年提出新一阶段发行改革时,只能定义为“淡化盈利判断”。
在今年进行的IPO财务大检查中,仍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因为业绩问题放弃上交自查报告,从而终止了发行申请。这些公司主要集中在业绩要求严苛的创业板。
持续盈利能力本意是保证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但在实践中,有的发行人为了达到上市要求,或者在竞争中抢先于其他排队的在审企业,往往倾向于粉饰报表:轻则调节利润,过度透支未来几年的业绩,上市之后业绩迅速“变脸”;重则造假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