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针对同业业务联合发文,实体经济融资问题或将得到改善。
5月16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共从十八个方面对同业业务进行规范。
同业业务是指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通知》针对同业业务的各种类型逐一进行了界定。规定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要求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5月10日的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曾提示过央行对同业业务扭曲的不满。他认为金融市场 主体行为的扭曲,突表现在各类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理财业务。刘士余认为,要下决心整顿金融的同业业务和各类的理财业务,否则的话,极易把投资者、社会公众导向追逐短期高利,不追求长期回报,对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极大的溢出效应。目前金融机构间将利率层层加水,每个环节都扒皮、加码的做法,“直接抬高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对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毫无贡献,而且是会把一个民族,把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带入极具赌博心态的短期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有人拿钱去买股票,因为股市有风险,由于刚性兑付存在,买理财、同业稳赚不赔,这是非常糟糕的一个结果。”
《通知》称,希望通过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