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随着《指导意见》的正式出炉,实则也预示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已经逐渐步入正轨。
具体而言,根据资料显示,《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等。
事实上,纵观18日颁布的《指导意见》的核心看点,主要包括了五大亮点。
其一、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指导意见》中,强调的是银行存管,并非完全规定由银行进行资金托管。由此可见,《指导意见》实则为各方留出了一定的预留发展空间。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带来积极性的影响。但是,随着银行存管的落地,必然会对部分存在自融乃至非法集资等平台构成冲击,而这类平台也离不开被清洗的命运。
其二、明确P2P信息中介的性质。
明确P2P信息中介的性质,而非信用中介的性质,实则暗示了P2P平台不能够以自身提供增信,而保本保息等相关敏感字眼也或将逐步遭到禁止。然而,在《指导意见》中,并未对第三方机构担保等问题作出过多的限制,或会给部分平台留出了空间。
其三、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融资。
根据《指导意见》的内容,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由此可见,管理层在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市场融资环境方面,再一次下了功夫。与此同时,结合政策环境的逐步宽松,将会给部分优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创造出更好的上市融资机会。
其四、初创互金机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指导意见》的内容,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与此同时,将互联网金融行业纳入营改增收税的范畴,将会对部分初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
其五、《指导意见》明确了“一行三会”的各自监管职责。
其中,互联网支付业务属于人民银行监管,而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属于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属于证监会监管。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则属于保监会监管。对此,随着分业监管模式的落地,实则明确了政策边界,最终加快终结互联网金融无门槛、无标准以及无监管的“三无”时代。
时下,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大浪淘沙”的阶段。随着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正式出炉,实则给优秀互联网金融企业打开了全新的发展空间,并最终结束了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时代。
虽然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正式落地属于一步很大的跨越,但这并非预示着互联网金融全面监管政策会马上落实。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还得需要颁布更多的配套措施,以及更细化的监管规则。与此同时,未来还需要加快组建行业协会,强化行业的自律管理,最终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炉,对于优秀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确实迎来了实实在在的利好。但是,对于部分存在自融、非法集资等不达标的平台而言,或最终难逃被淘汰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