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通讯员 黄彩华 钟小欣)东莞市虎门镇一名租客黄某拿了房东的房产证,冒充房东将房子卖给了他人。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黄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梁先生在东莞市虎门镇海运路宜家花园有一套房子,租给虎门籍男子黄某居住。黄某在此住了几年。
2010年5月,房东梁先生想拿这套房子作为抵押向银行办理贷款,就把房产证等资料交给了朋友介绍认识的祁女士,让对方帮忙处理。后来,祁女士未能帮上忙,就把房产证交给在这房子居住的租客黄某,让他帮忙归还给梁先生。但证件就这么一转手,惹出了大问题。黄某伪造了上述房子的房产证,将假证给了梁先生,自己却把真的房产证偷偷留下了。
2010年9月,黄某冒充房东梁先生的名义,以159000元的价格将该房子卖给了市民陈女士,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而此时真正的房东梁先生还蒙在鼓里。
2011年9月3日,因黄某没有交租,梁先生便去出租房找他。但令梁先生意外的是,房子里住着并不认识的陈女士。陈女士说,这房子是她向业主“梁先生”买来的。梁先生大吃一惊,赶紧拿着自己手里房产证到镇里房管所查询。房管所工作人员告诉梁先生,他手上的房产证是假的。梁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6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虎门镇太宝路某出租房将黄某抓获。破案后,被骗财物未能缴回。
法庭上,黄某当庭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视其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谨慎保管个人重要证件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黄琪法官提醒称,身份证、房产证等重要证件切勿随意经他人之手,应当做好谨慎交接和保管。如确实需要向他人提供证件复印件的,也应在上面写明用途备注,以免让别有用心的人拿到后作非法之用,带来本不必要的麻烦。
据悉,为了防止房产证被冒名转让,前几年北京、广州的房管部门已推出办理房产证时进行加密码和指纹上锁的业务。目前,东莞尚未推出上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