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国365新闻网南京1月20日电( 通讯员 葛恒水)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百姓的投诉:两年前,在东海县青湖中心卫生院新建防保综合楼工程开标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无视法律、玩弄职权愚弄参与投标人,在当地议论纷纷……尽管东海县纪委执法室涉嫌“违法” 、东海县政府招标办涉嫌“超标” 、东海县建设局建管处涉嫌“失管”,……如百姓所说“防保大楼的开标有猫腻?”11月8日,记者从南京驱车300多公里来到苏北的连云港市东海县县城,经过三天的采访,证实了当地百姓的“举报内容”是真实的。江苏教育电视台对此事作了详细报道,时隔两年,当地政府也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法,“违规者“仍然逍遥法外。
执法室主任对约访放“空炮”
11月5日(星期五)记者在南京电话预约东海县纪委执法办公室的佘主任:周一(11月8日)上午八点半见面。
记者节那天,记者来到东海县纪委执法办公室找佘主任,结果到上午11点也没有见到佘主任的“影子”,是工作忙?还是有意回避,我们不得而知,只好离开。记者请东海县纪委办公室主任帮记者预约佘主任下午两点半见面。下午两点半,记者如约来到东海县纪委一楼的107室,是东海县纪委执法室佘主任的办公室。和佘主任在屋内的还有东海县纪委党风办110室的主任刘超、东海县政府招标办的姜主任。记者向佘主任说明来意,就当地百姓对东海县青湖中心卫生院防保大楼开标、评标一事认为有异议,请佘主任谈谈他在开标、评标现场的看法。“我们是东海县纪委的执法室,是没有问题的,审标、开标、发标(都)没有问。”佘主任说,“我们是执法的,我们不会违法的。这一点,我们明白。”接着佘、刘、姜一起向记者讲解他们的观点和理由,当记者拿出百姓提供一些相关资料时,一个个“你看看我、我看看你”不再说什么……
老百姓反映评标现场“违规”
据记者了解,百姓反映的焦点有二:对欲建东海县青湖中心卫生院防保大楼的开标、评标过程中,东海县纪委执法室涉嫌“指挥”东海县招标办及东海县建设局房管处从中给已涉嫌非法中标的单位提供假资料、随意更换已开标后的资料,让本是流标的文书变为中标文书;第二,欲建东海县青湖中心卫生院防保大楼的评标过程中,会场纪律松散,佘主任等人在评标过程中不是保持安静的状态,而是不停地接打手机,来回不停的“晃动”,干预相关人员的正常评标……有评标会场的监控录像为证(记者手里备有相关录像资料)。
更换项目经理资料“漏洞”多
佘主任开始时很口吃地和记者聊起这事,一会面带笑容地讲解,一会又略显激动。
记者就目前已中标的单位在开标前后资料不全,随意更换“项目经理”一事问及佘主任:“《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审批表(编号:N0:0001255 序号:10422)》,拟投项目:东海县青湖中心卫生院新建防保综合楼工程,这张表的左上角的建造师的姓名和证书号为什么出现涂改?而其他的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称、从事建筑工程简历没有改,表中其它工作人员也没有更改,难道属于巧合?”
“即使要更改也是东海县建设局建管处盖章,而不是施工单位盖章,为什么会这样?”记者问佘主任。
佘主任:“这个左上角的章是东海县建设局建管处要求施工单位盖的。”
话一落音,佘、刘、姜相互看看,记者告诉他们:“佘主任既然这样说,我去建设局建管处问个明白?!”
记者通过东海县建设局办公室樊主任,请示高书记后联系上建管处柴主任。
柴主任打电话要她的助手陆波来到她的办公室后,柴主任略显机警地对记者说:“我们当时就没有发现左上角这个章,建筑单位是多此一举、画蛇添足,我要是当时看到盖的这个章,就是把它当废纸仍了,应该是他们建筑单位私自盖的章。” 记者:“东海县纪委执法室佘主任说这个章是你们要盖的,既然不是你们盖得的,也不是你们要求盖的章,那这个更改过的资料就显得有些问题了。”
记者及时将东海县建设局建管处的有关意见用电话反馈给东海县纪委执法室的佘主任,佘主任无语……
百姓检举开标存在徇私舞弊
记者接到东海县当地百姓的爆料:东海县青湖中心卫生院新建防保综合楼工程于2010年10月21日9时30分在东海县招标办公室公开招标,共有7家投标单位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及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投标报价出来后,按招标文件规定“合理低价中标”,只有裕兴建安公司报价低于几家报价平均值的95% 。
开标结束后的10时30分,有一家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取文件时,看到了裕兴建安公司投标文件的资格后审存在明显错误,清标小组也对该标书中的一些疑问给予提出,是标书中的实质问题,应该作为废标处理。但经过评委长达5个小时的“评审”,最终以裕兴建安公司首选中标人而告终。
一位项目经理告诉记者:“清标小组对裕兴建安公司投标文件提出的一些疑问,的确是有很大的问题,但没有人来处理。一些部门是在抱着侥幸心理想蒙混过关,我已分别向曾对开标时参与的东海县纪委、东海县政府招标办、东海县政府招标办稽查科、东海县建设局建管处、东海县青湖中心卫生院等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咨询,现在只收到两家的回复。”
一份是来自东海县招标办李主任个人(没有单位公章)的一行书面答复:“2010年10月19日建设工程招标建管职能已全部转交原建设局招标科。 李 2010.10.26日”。
卫生院披露评标过程有猫腻
在一位项目经理的书面质疑中,东海县青湖中心卫生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反馈,从盖有“东海县青湖中心卫生院”印章的文书中看出,此次“大楼”的开标、评标中,“……清标小组在清标中提出,裕兴建安公司改变招标文件中投标函格式,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但评标委员会最终认定其投标函及附表有效。(详情见附件说明) 东海县青湖中心卫生院(章) 2010年10月26日”
青湖中心卫生院就《有关防保综合楼工程投标单位资格后审的几点说明》:
“东海县青湖中心卫生院防保综合楼工程于2010年10月21日上午9:30在东海县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准时开标。共有7家投标单位准时提交了投标文件及资格后审文件。开标后,在东海县纪委、检察院、招标办的监督下,对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现将资格审查情况说明如下:”
“1、连云港市盛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的拟选派注册建造师无在建工程证明,招标办姜科长认定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2、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审批(编
号:N0:0001255 ,序号:10422)中,建造师姓名及证书号存在涂改现象(建造师由徐传文更改为张玉银,证书号由苏232050712049更改为苏232080903797),且涂改处盖施工单位公章,无主管部门盖章确认。院方代表对此提出质疑,(可东海县)招标办姜科长认为“不属重大偏差”,通知施工单位对此进行澄清,但施工单位代表对此解释含糊不清。”
“院方派2个代表至东海县(建设局)建管处核实。发现在建管处备案的该
审批表(编号:N0:0001255 ,序号:10422)并未更改(有复印件为证)。建管处陆科长称施工单位已向建管处申请变更,但当时并未找到变更申请。后来陆科长出去,约15分钟后携带一份报纸进来坐下来继续‘寻找’变更申请。约1分钟后,在其办公椅内侧废纸堆内其所携带进来的报纸中‘找到’一份变更申请,院方代表认为该变更申请无申请日期,及批复日期,且所盖公章印泥均较新鲜,手涂后掉色严重,为施工单位刚补,涉嫌造假,故不予采纳,返回招标办。”
“11:30左右施工单位代表送来该变更申请复印件(无申请日期及批复日期)。”
“(下午)14:00左右该复印件再次被送至建管处,签上‘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盖建管处公章。此时批复日期为2010.10.10,‘与原件一致’日期为2010.10.21(以上均有复印件为证!)”
“15:00左右,招标办姜科长认为该变更申请复印件有建管处确认,认定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格审查予以通过。” 建管处暴露“变更”始末之“缺陷”
记者在东海县城采访期间,见到几个参与投标的项目经理,他们对此事件摇头叹息,有的敢怒不敢言。其中一位女性给记者送来一份关于东海县建管处的谈话视频和谈话文字记录,从中便可以“还原”有关“项目经理”的“变更”始末。
“陆波:我们不会给他变更的,他们不能随意变更。
柴主任:如果招标办叫他废标,后果他自负,我们给这个,他及时过来变更,招标办说他废标是正常的了,按理是这样的,按理说你这样做你不规范,这次给你教训给你看,就应该这样。
陆波:我跟你说,从备案以来,没有象这种情况(发生)。
柴主任:我就说他画蛇添足,即使变更,也不是他来变,我们不可能给他出具任何手续(来证明),无法证明,该有的都有了,他们可以来看我们的原件,来看这些,你说这些,这个(指这张审批表)绝对是假的,我们没同意的,他们自己搞的。
陆波:我们有底根。
柴主任:我们有底根,底根是“徐传文”,再加上这个变更,就这个,旁的没有。
柴主任:一个认存档,一个认变更,对于这张纸(……)
陆波:没更换黄表(指这张审批表),对啊!
柴主任:对啊,就这种情况(……)
柴主任:所以说这个人办事有漏洞,也许为了省事就算了,其实这个办事人就很傻了,给一般人稍微懂的话,你不能盖自己(单位)的章子,那也不是你盖的事,怎么能盖你自己(单位)的章子呢?低智商那种人才做出的事。我也不了解他们有什么意图,这些人我都没见过面,我的签字就根据这原件(指这张审批表)来的,说他们保证不了,那保证不了,你就正常办理。(p44)
陆波:现在就是说黄表没送过来,没有更换黄表(没送资料来备案)。
陆波:现在还没有证明吗,这也不是我们说的算。
陆波:你去找招标办,招标办来定琢这事,他们负责这事。(p46)
从中就可以理解东海县建设局建管处当时的工作心态是明朗的,但后来为何又发生一系列的戏剧性变化,也只有网民及读者可以从中感悟到什么……
未中标项目经理对招标办质疑
一位没有中标的项目经理给记者提供一封给东海县纪委的“检举信”,对东海县政府招标办提出许多质疑。信中说:“在东海县青湖(中心)卫生院新建防保综合楼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办监督涉嫌徇私舞弊,议标及定标结果有失公平”。
该项目经理在信中还列举了大量事实来说明东海县政府招标办在招标过程中监督不严、有严重徇私舞弊行为,评标、定标有失公平。
“1、裕兴建安公司资格后审文件《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审批表》中,建造师姓名及其证书号存在涂改现象,且无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按照招标文件第18页投标文件废标19条第3款规定,‘关键字节模糊,无法辨认的’,此足以说明该标书为废标,而东海县政府招标办姜科长却再三阻拦。先是要求施工单位过来澄清,施工单位代表对此解释含糊不清;后是要求院方到东海县建设局建管处进行核实……结果是:建管处只提供了原徐传文作为项目经理备案审批表复印件,并无修改后以张玉银作为项目经理备案审批表复印件。也无提供备案的五大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原件给院方复查,最后姜科长以虚假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变更申请表为由,糊里糊涂认定裕兴建安公司后审已通过。”
这位项目经理在信中还提出质疑:“假如施工单位(裕兴建安公司)项目经理变更申请表是真的,是否就可以认定此审批表合格,就是说:裕兴建安公司资格后审就可以通过呢?”
“招标文件第26页明确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过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 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文体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这说明此对项目经理审批表作补充的变更申请不得作为评标、定标依据,裕兴建安公司应作为废标处理。”
“2、在投标文件投标函第5条提交履约担保一栏中,裕兴建安公司随意改变投标函的格式(由原来的“-----%”改为“-----或--/--万元”),投标函中“--/--万元”是否已明确表示无履约担保,此外投标函第6条中说的是投标须知“第二十一条”还是履约担保金问题,但裕兴建安公司的投标文件将“第二十一条”私自改为“第九条”说的是企业资质问题,仍无履约担保金。”
“招标文件第16页明确规定“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试问此投标人是否改变了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可以认定其废标?但评标委员会却最终认定其投标函及附表有效,本人认为评标委员会的某些成员有受唆使之嫌。”
“3、按规定国有资产的招标,评标应有1/3以上的异地评委参与评标,但此次评标委员会却全部是东海县本地评委,且评标时间达5小时之久,之间争执不休,最终裕兴建安公司中标。 2010年10月27日”
县纪委调查有误:说群众举报不实?
“根据领导安排,县纪委党风室组成调查组(刘、苗二人),对2010年10月27日群众反映东海县裕兴建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东海县青湖卫生院新建防保综合楼工程招标投标函和资格审查存在明显问题但最终仍然中标问题(按)信访件进行调查,现已查结。……”
“经查:……开标后,在东海县纪委、检察院、招标办的监督下,最终东海县裕兴建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最低价184,13万元中标。”
“中标之后,东海县华盛公司对东海县裕兴建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函和资格后审等方面问题提出书面质疑,经调查了解,(1)东海县裕兴建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函在投标书中存在漏写现象即第5条(投标函),但其在投标函附录中明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2%, 在现场监委监督下,经现场评委认定为实质响应投标文件;(2)东海县裕兴建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格后审问题,经调查了解,2010年10月8日裕兴建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到东海县建管处备案,当时项目建造师为徐传文,后该公司更改为张玉银……反映人提出的裕兴建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书和建管处后来出具的申请证明不一致问题,系东海县建管处工作疏忽所致,在现场监委的监督下,经现场评委认定,其变更已经在其投标文件中体现,为实质响应投标文件,最终评标结果是裕兴建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举报情况不实。”
“……调查组认定该公司中标程序合法。但该公司在制作投标文件过程中存在疏忽和不严谨的问题,建议东海县政府招投标部门依据国家《招投标法》”,在今后的招投标过程中对投标单位制作招投标文件严格要求把关。 调查组成员:刘X 苗X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此份所谓的“调查报告”出自东海县纪委,立马就有一些地方群众的议论。
一位做多年房产的建造师说:“县纪委出的那份文件,简直是荒唐到极点,骗外行人可以,骗我们是不行的。”
县纪委官员被安排“回避”此次事件
11月10日,记者再次来到东海县纪委,欲与党风室刘超见个面,东海县纪委办主任联系后说刘超开会去了,说记者要提前和刘超预约的。
一会,佘主任来到东海县纪委办公室和记者见了面,说新的调查结果一出来,昨天晚已和相关举报人解释了,说建管处给纪委又重新写了一份说明。
“我已经被安排回避这件事了,”佘主任对记者说。
记者从东海县纪委办工作人员处得知分管执法室的领导是孔常委。
记者用手机拨通孔常委的手机:“孔常委,我是报社的,想就百姓对青湖大楼招标、投标、开标有异议的事,和你反映一下。”
“不用了,我们已报有关领导了,会按规定处理的。”从手机里传出孔常委的声音。
下午2:30记者来到东海县政府招标办,请一位李姓工作人员帮联系一下姜主任,工作人员打完姜主任的手机后说:“姜主任刚下楼,去工地了,他说他5点才回来。”
下午3:00记者又来到东海县建设局办公室,请工作人员帮联系一下柴主任,结果柴主任电话里说她刚出去,有点公事。陆主任也在外面,一时回不来。
记者说在楼下等他们回来,想看一下11月9日晚,东海县建设局管理处给县纪委写了什么补充材料。
晚上5:20左右,建设局建管处陆波主任给记者打电话说他在办公室等着。
记者:“裕兴建安公司存档的建造师是徐传文,不是张玉银;现在是这样吗?”
陆波:“现在青湖卫生防保大楼的建筑师是张玉银,已经存档了。”
记者:“那原来为什么没有存档,和更改前后出现的情况为什么不一样?”
陆波:“那是我当时工作疏忽。”
记者:“呵呵。听县纪委佘主任说你们建管处昨天下午又给县纪委写什么补充证明,是你写的吧?”
陆波:“不是我写的,我还不够格,是柴主任写的。我不知道什么内容。”
政府官员操纵“废标反中标”罪责难逃
众所周知,东海县纪委有关调查报告已认定关于投标人裕兴公司把项目经理徐传文涂改为张玉银的检举属实。不难看出,由于调查人员对这个事实的性质与严重程度认识不清,不仅在调查中走了“弯路”,还作出了违背法律法规的调查结论。
在更换项目经理的问题上,有三点值得高度重视:是投标人裕兴公司自己把原先申报的项目经理“徐传文”涂掉的,而且盖的是自己单位公章;替换上的项目经理“张玉银”没有主管部门盖章确认;投标人裕兴公司没有按照《招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这就是说,在开标时见到的裕兴公司的投标书上,没有项目经理。根据《招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项目经理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实质性。根据《苏建招》{2006}1224号》关于废标标准第6条与第3条的规定,属于废标。
对于废标与有瑕疵的合格标的处理原则不同:有瑕疵的合格标可以当场澄清,废标既没有澄清的必要,也没有澄清的资格。本来,项目经理是可以更换的,但是按照《招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更换项目经理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根据地方法规,还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认可后,即将其申请书归档备查,而后另换一份申报表让投标人更新填写。
真实情况是:投标人裕兴公司既没在法定时间内书面通知招标人,也没有主管部门盖章确认,而是自己涂改,自己更换,自己盖自己单位公章。只是到了开标之后,才补充一张申请书。且不说这张申请书当场就被招标人揭穿“涉嫌造假”,拒绝接收,单就这种做法的本身来说,也就足以说明,操作这件事的某些人,缺乏最起码的招投标常识,或者是在故意操纵此事。
评审成员评审的依据是投标文件上包含的事实,而不是造成废标这个事实的原因。这就是说,打开密封的标书文件袋之后,不许再作实质性补充或修改,这是一道绝对不可跨越的底线。一旦这道底线被跨越,被突破,允许补充或修改实质性内容,那么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实投标人裕兴公司根本就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把更换项目经理这件事书面通知招标人,直接违背了《招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招标法》是国家的法律,任何一级地方法规都不能与之相对抗,只要违背了这条规定,就会使更换项目经理的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废标反中标,岂能是小事?岂能是所谓的一句“工作疏忽”就了事?
县纪委的调查报告认为:有关更换项目经理的缺陷是由东海县建设局建管处的工作疏忽造成的。如此轻描淡写,与事实的严重程度明显不符。
首先,建管处在接到书面申请时,只要看看申请书上的项目经理的资质是否合格,就可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如此极其简单而十分重要的事情竟然给忘了,这哪里是工作疏忽呀,就是极其严重的失职行为。
县纪委的这份调查报告起草人以“工作上的疏忽”来替“失职行为”打个马虎眼。
记者相信这不是纪委的本意,是调查人在调查中走了“弯路”、说了“托词”。就是说调查没有围绕“废标反中标”这个主题进行。而是被那张所谓的申请书领着走。
其实这张申请书的有无,对于废标的认定并不起关键作用。因为投标人裕兴建安公司没有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把更换项目经理的意愿,书面通知招标人,已经违反了《招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所以开标后弄来的那张申请书,不管其“出身”是真是假,都不能动摇《招标法》的约束力,也不能改变废标的命运。
“工作上的疏忽”、“下不为例”等词语是给“废标反中标”的违法操作披上“合法”的外衣?!
当地百姓坚信东海县委、县政府会对政府部门的部分官员如此违法行径不会熟视无睹的,相信会一查到底,还法律的尊严,还投标人的公道!
当记者将此事函告当地首要行政领导(编辑注:时任东海县关书记、徐县长)后,函件转到东海县委宣传部,时任东海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周恒祥(编辑注:因其网传《江苏东海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周恒祥包养情妇超生一女》之事而被停职)在走廊里对记者嚷着说:“违规之事我管不着,我只管发不发稿,不行你就发。”
江苏教育电视台对此事作了详细报道,时隔两年,当地政府也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法,为何“违规者”仍然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