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一次车祸让张女士陷入深渊,丈夫、公公和姐姐身亡,婆婆受伤至今仍未苏醒,肇事车辆投保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太平洋产险”)的第三者商业险。经此劫难,张女士极其悲痛,可是病重的婆婆更让其揪心,原指望及时的保险赔付能为婆婆治疗提供支持,可是事故过去近两年赔付款仍未拿到。
据记者了解,深圳太平洋产险以“肇事时驾驶员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免赔商业险”为由选择了拒赔,张女士等人诉至法院,终审判决于今年5月6日做出,要求深圳太平洋产险向张女士等人赔付1427399.78元。但截至6月27日,张女士等人仍未拿到理赔款,这样的态度让张女士本已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目前其婆婆因无钱支付医疗费被医院通知出院,只能呆在家中。
记者就此采访了深圳太平洋产险一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公司于今年6月25日接到法院判决书,将严格执行此判决,不再进行抗诉。同时,他也表示由于涉及赔付款项较大,具体理赔时间尚难确定,但不会超过30个自然日。
恶性车祸致家庭破碎
2011年10月2日,张女士和家人驾车出行,行驶至兰海高速时遇到前方有事故,所以选择停驶排队。此时,一辆重型普挂牵引车牵引一辆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急速驶来,直接撞上了张女士的车,张女士的车又撞上了前方车辆造成11车连撞的重大事故。
此起事故直接导致张女士的家庭破碎,她的丈夫、公公和姐姐身亡,婆婆受伤至今仍未苏醒。该事故经贵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支队崇遵一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重型普挂牵引车司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驾驶员及乘客无责任。
霸王条款拒赔败诉
事故发生后,深圳太平洋产险没有积极理赔为投保客户和第三方当事人提供合理救助,而是选择了拒赔。该公司表示,肇事车辆的司机持C驾照,驾驶的是大型拖挂车属准驾车型不符。根据商业险条款规定,准驾车型不符的构成商业险免除,所以该公司在商业险下免除赔偿责任。
张女士等人对于这一说辞非常不满,于是将深圳太平洋产险和其它相关责任人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深圳太平洋产险举证的免责条款以及投保人声明均系格式条款,对其拒绝理赔的意见不予采纳。在扣除其它赔付因素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张女士等人理赔1427399.7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保险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被告深圳太平洋产险应采取足以让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说明免责条款。该公司不服法院判决,上诉后终审维持了原判。
张女士对中国网财经中心说:“从发生交通事故到现在,已近二年。死亡的三人到现在还未得到赔偿;婆婆至今还未苏醒,我父母已将他们的住房卖了救治婆婆,治病已花了40多万元。至此已无钱再付婆婆医药费,被医院通知出院,家中再无其它经济来源,只能靠外债接济,婆婆至今还在护理和吃药治疗中。我因车祸做了骨折手术上的钢针早已过取针时间,因经济上和家里照顾婆婆需要,至今还不得去取。”
终审判决迟迟难履行
在终审判决一个半月之久后,张女士等人仍未拿到理赔款。
记者就此采访了深圳太平洋产险一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公司于今年6月25日接到法院判决书,将严格执行此判决,不再进行抗诉。同时,他也表示由于涉及赔付款项较大,具体理赔时间尚难确定,但不会超过30个自然日。
张女士对此则很不认同,“法院二审判决通知我们2013年5月12日领取,后我一直和深圳保险公司电话联系赔付事宜,对方要么不接电话,接了电话也说判决没收到没办法支付!我向法院问到快递单,通过网上查询保险公司已于5月24日已签收!”。
“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这是太平洋保险的宣传语,希望张女士早日得到她的太平洋,中国网财经中心也将继续跟踪报道这一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