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深圳中院开庭审理一起刑警受贿案,市公安局刑警五支队一名刑警涉嫌帮助被查毒贩转移75万元存款及其他财物,并收取10-20%的好处费,一审被判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该刑警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而检察院则认为量刑畸轻,也提起抗诉。
刑警被控帮毒贩转移75万元
昨日二审的这起涉警案上诉人刘某诚只有27岁,案发前为市公安局刑警五支队一中队初级警员,主要负责重特大毒品案件的侦破工作,案发时在“8·30”特大走私、贩毒案中负责跟踪、外围调查等工作。
盐田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7月18日晚,“8·30”案收网,刘某诚参与抓捕嫌疑人李某农、任某纬等人行动,当场缴获海洛因39 .2千克及相关物品。19日凌晨,刘某诚到李某农所在审讯室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发现内有几张银行卡,经询问其中一张工行卡内有人民币75万元,刘某诚提出协助李某农将卡内存款及其他私人物品私下转交给其家属,但需给予存款的10-20%作为好处费。李某农当时未同意,刘某诚让其考虑并拿走银行卡后离开。当日下午,刘某诚多次前往审讯室,让李某农答复。当晚,李某农答应刘的提议并约定,刘将75万元全部取出,连同一条白金项链、一把钥匙等物品转交给其弟弟李家暖,刘从中可得到15万元好处费。
由于该卡每日取款限额为2万元,7月19日-25日,刘某诚分7次在A T M机上取款共14万元。21日,刘某诚前往香港,将项链、钥匙交给李某暖。25日,刘某诚得知刑警五支队需冻结李某农上述工行卡内存款,因害怕事情败露,当晚将取出的14万元陆续存入银行卡,并向主管领导汇报了情况。此外,刘某诚还在办案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帮助涉案人员任某纬将项链等个人物品带到香港交给任的母亲。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滥用职权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
一审认定刘某诚属于犯罪未遂
该案一审时,刘某诚推翻之前所作供述,拒不认罪。他称自己帮助李某农转交财物,是基于对李某农的同情,其没有与李某农进行权钱交易。
盐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农的证言确认是刘某诚主动提出协助其转移财物,并要求拿好处费,而刘某诚当庭否认之前供述,表明其有避重就轻及逃脱惩罚的侥幸心理,结合常理,及其私下接触李某龙、任某纬的整个过程,应采信李某农的证言。关于刘某诚受贿数额以及是否犯罪未遂等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关于给好处费的时间约定不明,且75万元需一个月取出,刘某诚取出的14万元是受贿款还是帮李某农转移的存款,无法界定,因此不能将14万元认定为受贿款。但其犯罪已经开始,由于因刘某诚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刘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据此,法院判决刘某诚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对于该判决结果,刘某诚与公诉机关均不服,刘某诚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盐田区检察院则认为一审量刑畸轻,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南都记者 刘晓燕
庭审焦点
刑警索贿?毒贩主动给好处费?
该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刘某诚坚称是李某农主动提出给好处费并请其帮助转交财物,自己并没答应,后来因为同情李某农而答应,但也没有收受好处费,只是猜测李某农家属可能为表感谢会给他好处。他还表示,并非因为害怕事情败露才向领导汇报此事,而是考虑到该银行卡存款可能是毒资或赃款,才向副支队长主动坦白,经过领导同意后将14万元存回银行卡。
刘某诚表示,一审法院在自己与李某农的证言存在较大出入的情况下,采信了李某农的证言,理由是“结合常理”,明显有利于李某农,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自己属于索贿,属于定性错误。他说,自己不否认存在贪念和对李某农的同情,做了违规的事,但也应为贪污行为,且他基于对自己错误行为的认识,及时向领导主动坦白自首,应属贪污犯罪的中止,应予从轻处罚。刘某诚还在上诉状中提到关于自首情节的问题,表示所在单位出具了情况说明,证实他是坦白自首的。
公诉人则认为,刘某诚关于没有索贿的辩解不成立,其在明知不能单独审讯嫌疑人的情况下还单独多次私下接触李某农,目的十分明显。此外,刘某诚的行为已实施,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没有从轻情节。而对于刘某诚关于自首的辩解,公诉人并未提出异议。
昨日的庭审进行到举证质证环节,该案还将择日继续审理。
(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