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与健康监测及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修订后的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的环保法于1989年12月26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环保法的修订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2012年8月、2013年6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修正、修订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
此外,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其中,关于刑法第341条、第312条的解释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非法收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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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会
骗取低保明确为诈骗行为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闭幕。会议结束后,全国人大就环保法修订和刑诉法解释草案等立法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认定诈骗扩至骗取社会保障范畴
除了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将被定义为诈骗罪之外,骗取低保、国家救助金等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也可能触犯刑法。
昨日,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266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与之前公布的草案相比,“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表述替代了“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表述上的微调虽然是一字之差,但内容扩大了。”“除了原来社会保险法里规定的五种内容之外,修改后,把低保、国家救助金和其他的一些社会救助也纳入到这个范围。”
据李寿伟介绍,分组审议期间,有常委委员提出,除了社会保险以外,对于骗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如最低生活保障等,也应当明确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同这一意见。
关于骗取社保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要按诈骗罪来处理是否设立门槛的问题,李寿伟表示,“关于诈骗罪刑法规定是有门槛的,按照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这次做法律解释解决的是定性问题。具体怎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来适用。具体的骗保行为比较复杂,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通过司法解释、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加以解决。”
食用野生动物刑责认定需综合判断
关于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如何界定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用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
对此,李寿伟回应,按照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都有一个主观要件,需要明知有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或者明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个‘明知’通常掌握的标准就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一般说就是有直接的证据,包括本人的供述,来证明他确实知道这个行为是违法的,包括知道吃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一定非得知道是一级还是二级。‘应当知道’指的是根据他的行为特点,包括根据案件当时的一些环境,也包括根据证人证言和其他的一些物证,虽然他本人可能否认,但是足以认定他是知道这个事情的。”
李寿伟表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法律上很难列举,标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加以认定的。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规定借鉴国际
昨天就新环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回答媒体记者提问表示:“这样的规定,也是借鉴了国际惯例,我国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需要不断地探索完善。”
袁杰说:“从国际上看,对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是有要求的,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比较强,就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要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新环保法针对雾霾提出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在发布会上指出,预警机制的责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他表示,除做好突发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外,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还需建立环境污染的公共监测预警预案,并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别涛说,新环保法新增“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终目的就是要有利于控制环境风险,发生环境风险损害之后,通过保险机制,合理分散环境风险,让环境得到救济,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补偿。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新环保法中环境保护费是衔接性规定,该制度目前仍有需要改善的地方,未来可能要环境保护税来取代排污费,逐步从“费”走向“税”。
观察
“大手术”让最严环保法硬起来
昨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从修正到修订,从“小修补”到“大手术”,这部新法历经四次审议,其间两次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
从“小修补”到“大手术”
我国现行环保法1989年开始实施。多年来,环保法修法呼声不断,从1995年到2011年,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400多人次提出修改环保法的议案78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8月和2013年6月对环保法修正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13年10月和2014年4月,对环保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共四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环保法的修改,前两审是以修正案的方式,后两审改为修订草案方式。这个转折主要是因为审议中大家认为修正案方式有局限性,改为修订草案。
“从‘修正’到‘修订’,一字之差,转变了环保法的修改思路。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采用修订方式,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全面修改。只有动‘大手术’才能让环保法‘硬’起来。”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说。
曾两次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2012年8月下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环保法修正案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一个月内,共收到9572位网民的11748条意见。
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7月19日至8月18日,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有822人提出2434条意见。
“这个过程正是公众参与立法的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第一次征求意见,各方面对环境保护法的定位、基本制度等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各方面主要针对二审稿提出了若干具体修改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主要有: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评价机制和各主体的环保义务等。
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不断扩大
专家认为,环境保护诉讼的主体太窄,不利于保护公众监督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利于形成整合力量,遏制、制裁环境污染的氛围。
两次征求社会意见中,究竟谁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此前的草案中将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规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后又扩大为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新修订的环保法最终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纪记录”的社会组织。同时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