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0日,31岁的南京女子杨某与46岁的珠海男子梁某同在安徽蚌埠开会,杨某称,其当日与梁某发生了性关系。2010年1月12日,杨女士产下一子杨某浒。
南都讯 记者朱鹏景 通讯员谭炜杰 一场前后持续了4年的“认亲”官司最后经DNA鉴定证实是一场误会。南京的杨女士5年前与珠海的梁先生在外地有过一夜情之后生下一子,杨女士认定梁先生是父亲,两次将他告上法庭要求支付500万元的抚养费。梁先生拒绝亲子鉴定,带来两个结果:一审法院驳回女方的诉求,而二审法院判定存在父子关系。在梁希望支付100万元和解而被女方拒绝之后,他终于接受亲子鉴定,结果证明与杨女士儿子无血缘关系。珠海中院再审,撤消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审无证据表明有父子关系
2009年4月30日,31岁的南京女子杨某与46岁的珠海男子梁某同在安徽蚌埠开会,杨某称,其当日与梁某发生了性关系。2010年1月12日,杨女士产下一子杨某浒。杨女士认为当初发生关系的梁某正是孩子的父亲。
2010年,杨女士以儿子的名义一纸诉状将梁某告上法庭,起诉请求梁某一次性给付18年的抚养费500万元及申报户口的罚金18万元。诉讼过程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孩子与梁某之间是父子关系。梁先生拒绝DNA鉴定。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女士与梁某因发生关系而生下儿子证据不足,在梁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也不能推定与杨女士儿子有亲子关系。一审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二审推定存在父子关系
杨女士一方不服,上诉至珠海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认为,通常而言,杨女士作为心智成熟的成年女性,对谁是杨某浒的父亲应该有清晰的判断或至少应该有比较明确的范围,杨女士对杨某浒父亲身份的确认更接近客观实际。
而梁先生对认识杨女士的时间、有没有听她提起过孩子等事情陈述前后不一。他辩称与杨女士存在业务竞争关系,杨女士要“搞倒”他才说生了他的孩子,对这点他没有举证。在梁先生不接受亲子鉴定的情形下,二审认为杨女士儿子与与梁先生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概率较大,定存在亲子关系。
记者了解到,二审判决出来后,梁先生曾向杨女士提出和解,愿意支付100万元的抚养费,被杨女士拒绝。
再审 采纳DNA结论维持一审判决
在该案二审期间,梁先生改变态度,愿意进行亲子鉴定,结果司法鉴定不支持梁先生与杨女士儿子之间存在生物学父子关系。双方要求珠海中院再审。珠海中院认为,DN A检测技术已能对亲子关系存在与否作出概率极高的可靠判断,申请再审人双方都要求改判,确认梁先生与杨女士儿子无父子关系,说明本案已无争议。一审虽然没有亲子鉴定的结论做参照,但认为无证据证明父子关系的这个结论与事实相符,可予维持。中院判决撤销终审民事判决,维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法官说案
法院有条件推定“认亲”主张成立
本案中二审法院对亲子关系的确认判决并非错判,最高法院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规定与二审中的裁判规则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