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也认为,地铁公司均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事态的恶化,故维持原判。
南都讯 记者任先博 通讯员范贞夏 瑶瑶 地铁上发生命案,地铁公司是否要担责?近日,广州中院二审一起感情纠纷命案,维持一审原判:判决地铁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补偿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45403元。
案情:男子怀疑女友出轨杀人
2011年3月5日19时许,广州地铁四号线新造站人来人往,22岁重庆女子阿莹(化名)打算当晚去妹妹家住,第二天乘飞机回成都。她拖着行李箱刚走上A 1出口自动扶梯下行至地面时,前男友顾万军迎面走来拉住她质问“为什么不回我短信?”,阿莹想挣扎逃走。纠缠了几分钟后,顾万军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辣椒粉朝阿莹撒过去,然后抡起菜刀对阿莹的脖子、肩膀一通猛砍。半小时后,阿莹当场死亡,顾万军拨打报警电话投案自首。据顾万军归案后供述:他和阿莹曾是恋人关系,由于怀疑女友背叛感情,心生恨意,蓄谋报复。
2011年9月15日,广州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顾万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227015元。判决后,顾万军没有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但并未向死者家属进行任何经济赔偿。
判决:地铁公司担责后可向直接侵害人追偿
对于这起案件,家属认为地铁公司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广州市地下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总额的20%即45403元。
2012年11月23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晚,被告在经营场所内未能及时有效地防止和制止争斗事态的恶化,说明其在经营管理上确实存在过错,致使被害人在该环境中遭受侵害。根据被告地铁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应当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向原告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害人追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也认为,地铁公司均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事态的恶化,故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