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对夫妻已有两孩,去年妻子意外怀孕生子,由于经济压力大,夫妻决定送人收养并收取了8万元。近日,两人分别以拐卖儿童罪获刑五年和三年。法官提醒,出卖亲生孩子属于拐卖儿童罪。
南都讯 记者朱鹏景 通讯员黄妙姿 孙珑艳 谭炜杰 珠海一对夫妻已有两孩,去年妻子意外怀孕生子,由于经济压力大,夫妻决定送人收养并收取了8万元。近日,两人分别以拐卖儿童罪获刑五年和三年。法官提醒,出卖亲生孩子属于拐卖儿童罪。
被告人肖某、武某系夫妻关系,已生育两个男孩。2013年6月,肖某意外怀孕后,便与武某商量,如果产下女婴就自己抚养,如果产下男婴就送人抚养。随后,肖某利用Q Q群在网上发布信息寻找收养男婴的买家,很快便与买家刘某取得联系并且谈好收养事宜。肖某提出,因怀孕期间不能工作,需要刘某支付人民币8万元的补偿费,买家刘某也爽快地答应了被告人肖某的要求。
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肖某在珠海南屏某医院产下一男孩,买家刘某要求按照约定带走男婴,被告人肖某和被告人武某虽有所犹豫,但是基于家中已有两个男孩和经济压力过大的原因,最终还是将男婴交给了刘某,并收取了刘某8万元人民币。
随后,民警在一次日常盘查中,对武某进行调查,武某因没有意识到把亲生孩子卖给别人也会触犯刑法,就主动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后,民警将其妻子肖某也一并抓获归案。
香洲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肖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武某犯拐卖儿童罪,并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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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子女与民间送养的区别?
据了解,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存在区别,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等都可认定拐卖儿童。
但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