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波与小乐系东昌府区某乡镇中学同学,6月18日放学回家途中,两人骑行着自行车发生碰撞,二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得知此事的小乐父亲安某,遂带领儿子去找对方理论,话不投机,安某殴打小波头、背部,致其轻微伤。小波父母报警后,安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
小波受伤后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外伤反应”,支付医疗费用4200余元。因民事赔偿问题小波父母与安某协商未果,遂起诉至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要求安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00余元。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经审理认为: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安某对原告小波实施侵权行为。小波受伤后,到医院进行门诊、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头外伤反应”等,该后果与安某实施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被告安某应对小波的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结合本案被告安某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所造成的后果,其侵权行为并未造成原告小波严重精神损害,小波要求被告安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遂判决被告安某赔偿原告小波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62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