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娅出事的地铁口
梁娅回眸
在网络上搜索“梁娅”,会弹出一张她坐在办公室回眸灿烂一笑的照片。这个长着娃娃脸的姑娘年仅35岁,生前为IBM深圳公司管理人员。2014年2月17日上午10时29分,她晕倒在深圳地铁水湾站C出口的台阶上,监控录像显示她曾做出求救动作。50分钟后,120救护车到达,梁娅已逝。
失去爱女的梁娅父母将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26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深圳地铁对梁娅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责任比例为30%。
一审结果:法院判地铁担责三成
地铁站内的监控录像记录下梁娅从倒下到被宣布死亡的全过程。2月17日,梁娅在10时29分倒下后,有7位市民从旁经过,有的看了看就走了。10时32分,一男一女两市民走到出口后又折返回到梁娅身边,俯身查看,男子返回地铁站内通知地铁工作人员。10时35分,地铁两工作人员赶到,两人在旁边守着,没有采取急救措施。11时04分,在梁娅倒下半个小时后,民警赶到现场。随后,地铁工作人员和民警一起在旁边等候。11时18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梁娅已经死亡。
今年6月,梁娅父母以“未尽安保、救助义务致人死亡”为由将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9月19日,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家属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约105万元人民币。此外,家属还要求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昨日上午,福田法院对此做出判决。家属及地铁公司负责人均未出席,只有双方律师在场。法官宣读了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地铁集团对于死亡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酌情确定责任比例为30%,被告急救中心在履行其职责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地铁集团赔偿原告何某某、梁某某311477.55元。
从开庭到宣判结束只有十几分钟。散庭后面对记者时,双方律师都表示不便发表看法。
地铁回应:是否上诉还有待研究
昨日下午,羊城晚报记者联系了深圳地铁集团相关负责人。他表示还不太清楚判决的结果,不便发表看法,将由集团与律师进行商议后才能确定是否上诉。
根据地铁集团提交给法院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卡》,被告地铁集团对其员工进行了包括“急救培训”在内的安全教育培训。《深圳地铁乘客伤亡事故处理实施细则》第5.1.3条规定:“车站对伤势轻微的伤者(如有较浅的刮、划伤、碰撞伤痕等)进行简单的救助,若伤者需要可协助拨打120急救电话。伤势严重(如有较大伤口流血不止、昏迷等)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就近医院,并视情况及时通知地铁公安介入调查。”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不明原因是否能上前施救,这个无法确定,一切处理结果交由司法判决来决定。”据了解,事发地铁站配备了持证上岗的14名员工、设置了60余处摄像头、制定了半点巡视制度等安全保障措施。
在公开审理时,地铁集团代理律师曾表示,梁娅的死亡属于突发疾病,并非地铁的原因导致。地铁集团作为地铁运营管理单位,安保义务主要是采取措施保证地铁的运行和相关设施的安全,其安保义务是有限的,“在发生梁娅倒地事件后,被告采取了措施,已履行了合理范围的保障义务。地铁站工作人员的谨慎不能被视为不作为”。
第三方律师:公共服务场所都有安保义务
梁娅的遭遇并非孤例。对于每天“吞吐”数百万人流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来说,一旦乘客在地铁、公交车上发生事故,运营管理单位是否负有责任?
对此,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律师朱永平介绍,乘客与运营管理单位的法律关系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乘客上了公交、地铁,就与运营单位有运输合同关系,运营单位有义务保障乘客安全、舒适到达目的地,“如果途中发生紧急制动等问题,运营单位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种则是本案中,地铁作为公共服务场所,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必须要预见到乘客可能面临的危险,并采取配套措施。“不管是乘客才刚刚进去地铁站、还没有坐上地铁,还是乘客在公交车站、长途客运站等车,发生了事故,运营单位都有可能要担责。”
据介绍,此类“公共服务场所”包括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如去银行办业务,在银行门口遭遇抢劫,银行有义务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失。”朱永平表示。
案件焦点
●地铁为何要承担责任?
●如何判定地铁方有过错?●120急救是否应担责?
判决书中提到,深圳地铁客流量巨大,发生梁娅此种突发疾病的紧急状况概率极高,地铁集团对此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并制定应对措施。其能够承担此种救助义务而没有承担,就应当对他人因自己的不作为而遭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梁娅和其他普通民众有理由相信,自己若在地铁站内生命处于高度危险的紧迫状态时,会得到地铁集团即时合理的保护,属于其对被告地铁集团的合理期待和基本信赖”。
●如何判定地铁方有过错?
记者梳理发现,在类似的乘客猝死事件中,法院认定地铁及公交公司承担多大责任,其中主要考虑当时相关人员的应急措施以及猝死的原因。对于梁娅猝死的具体原因,由于她未进行尸体解剖,现有证据已无法查明,故法院认为,地铁集团的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无法确定。
事发时,地铁集团员工到达现场后,9分钟后首先拨打110报警电话,15分钟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呼救。对此,法院认为,地铁有监控设施,可即时查看监控录像,故其完全有能力即时了解事故的起因,不属于公安机关即时需介入的情况。所以,工作人员完全不需要在拨打120急救之前先拨打110报警。
同时,地铁员工受过急救培训,相比普通人而言,理应更有能力判断出情况危急。“15分钟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已超出了一般人能接受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合理限度。”法官表示。
●120急救是否应担责?
梁娅父母认为,深圳市急救中心到场后违反急救诊疗常规,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抢救措施,断然宣布梁娅死亡,因此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昨日法院宣判,急救中心在当日上午10时46分接到120报警电话后,救护车于10时50分自南山医院出发,由此可见,急救中心在接到报警后迅速完成车辆调度、派遣工作。而救护车辆到达时间及急救人员对患者状况的认定及救治方式等不在其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故急救中心不存在过错。
此外,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地铁集团向其赔礼道歉的主张,法院认为,被告地铁集团并无侵害的故意,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礼道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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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湛江小伙麦月在深圳地铁黄贝岭站等车时突然倒地,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抢救无效身亡。监控录像显示,麦月倒地后其同伴即俯身查看,随后陆续有保安人员赶到。大约过了20多分钟,医护人员赶到。家属认为急救人员到场时间太长,影响了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