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乘公交车上班未靠站时要求下车,被拒后用长柄雨伞刺向司机右后侧腋下部位,导致车辆失控,造成附近三部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记者23日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建朝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8月27日7时许,被告人王建朝乘坐261路公交车上班,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牛滴路往牛角沱方向停车等候交通信号通行灯时,被告人王建朝要求驾驶员蓝某打开车门让其下车,蓝某以到站才能停车为由拒绝,双方发生争吵。
当公交车发动行驶时,被告人王建朝突然使用长柄雨伞刺向蓝某右后侧腋下部位,导致车辆失控,造成附近三部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济损失达1万多元。
事发后,被告人王建朝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审查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受损车主损失13964元,且已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朝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仍使用长柄雨伞刺公交车驾驶员,致使车辆失控,造成附近3部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危及过往车辆、行人和车内乘客等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加之已取得受损车主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民众,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乘客在公交车未靠站时要求下车,或因坐错车要求下车等,强行抓扯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的方向盘,或击打、伤害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的行为,危害极大,可能危及车辆安全,发生车毁人亡的特大事故或造成过往车辆、行人和车内乘客等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王建朝使用长柄雨伞刺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该行为不仅仅是对驾驶员人身的伤害,实质上是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官提醒,乘客在乘车时宜冷静,不管因个人何种私事,都应与驾驶人员友好交流,不应采取抓扯方向盘,或击打、伤害驾驶员的过激行为,一旦发生严重后果,不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同车乘客而言,遇到上述行为时,应主动劝阻,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以确保公共车辆和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