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12元的高温津贴,曾被环卫工吐槽连买水都不够,如今竟又面临缩水,7月末,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判决了这样一个高温津贴缩水的官司。
小陈曾是武昌一家建筑公司的工程监理,2013年入职的他于2014年10月离职。离职时,小陈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期间意外发现自己的高温津贴居然缩水了,按照规定原本12元一天的高温津贴,竟然被公司克扣了9元,只发给自己3元一天。除此之外,还比规定少发了一个月。于是,今年1月29日,小陈将原单位起诉到武昌区法院,要求支付未发到位的高温津贴和加班费等。
《工人日报》记者从湖北省人社厅获悉,2013年全省出台《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法院根据出勤记录认定,小陈在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共上班93天,公司代理律师提出,不论当天室外气温多少,公司每天都给小陈补助12元,高温津贴总计1116元。而在2014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公司仅按照每天3元的标准,给小陈发放了高温津贴270元。此外,从发放时间上来说,少发放了6月份的高温津贴。因此,法院判决,扣除已经给付的270元高温津贴,故小陈原单位还应补发给小陈高温津贴846元。
湖北省人社部门指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然而,《工人日报》记者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就高温津贴维权尚有难度。
7月30日,武汉市安监局就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对该市部分在建重点项目进行了检查。在施工现场,温度已经高达37℃,可是,两处建筑工地的施工人员都表示没有领到高温津贴;而施工企业表示,高温津贴发给了包工头,因数额较小,包工头统一买了西瓜等防暑降温品发给工人。对此,检查人员表示,目前高温津贴的发放并非强制性法规,这给执法带来尴尬。对于未发放高温津贴或变相行为,相关部门只能口头警告、督促、协调,并不能给予实质性处罚。 (记者张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