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程序,是指立案阶段中各种诉讼活动的步骤和形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案情描述
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看见乙正在甲家屋内翻箱倒柜,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发现乙已经逃离,现场一片狼藉,甲检查东西时发现自己的贵重首饰被偷走,一万元现金不见了。甲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案件,公安机关以盗窃数额较小为由不予立案。
案例分析
本案中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错误,本案中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如果不立案,需要说明不立案理由并且制作《不立案决定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解决流程
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但接受不等于已经立案。
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结果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分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两种。
1.立案。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作出立案的决定。
2.不予立案。决定不立案应当告知报案人不立案的理由,制作《不立案决定书》,报案人如果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控告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核并作出答复。
救济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
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注意: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